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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业务背景】 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 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2)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 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解决方案】由于A公司申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此类买方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全额赔付,A公司因此减少了60万美元损失。 案例二:银行买断应收账款,美化企业财务报表 【业务背景】 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 (1)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 (2)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 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解决方案】 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买断了B客户的部分应收账款: (1)B客户可在财务报表中直接减记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下降到20% (3)经营性现金流入大幅增加; (4)资产流动性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三:提前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业务背景】 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 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2)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 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解决方案】 C客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银行买断其部分应收账款: (1)C公司从银行获得了与其结算货币同币种(美元)的融资,可视同收汇; (2)C公司实现了提前结汇,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汇兑损失; (3)提前核销、提前退税。 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国内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国内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 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 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 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 出口商华通公司发货 出口商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交债权转让单据,中国银行转发债权转让单据信息给 美国远东国民银行 中国银行向出口公司华通公司提供78.1%的融资(最高可为发票金额的80%90%) 到期付款日前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向进口商催收,进口商付款,在扣除手续费后将货 款转给出口地银行,再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出口商 就本案例而言,业务流程几乎于上方的一致,但是由于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发出的商品存有疑问所以第八步没有顺利的完成。 3.就本案例中存在的争议分析: 案例中的主要争议为: 1) 在出口双保理的情况下,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是否可以因为货物与合同要求 不符而拒付货款? 2) 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拒绝偿付的时候,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是否可向华通公 司追索所付出的全部收购款3787万元。 1)不可以,在出口双保理的结算方式下,进口商认为货物和合同约定不符时,可以对进口地保理商提出拒付,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但是本案例中只是部分不相符,而并非是全部,所以进口商只能就他所提出不相符部分的合同价款提出拒付,而不能就全部的合同款提出拒付。 2)可以,因为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为华通公司提供的是有追索权的公开保理,指发生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处取得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向出口商追索,但是可能不是全部,要看双方的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即使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出口银行也对此部分货款不附赔偿责任,因为在保理中规定,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出口商出售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正当,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所以由于对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发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向本案例中,如果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当进口商声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管出口商是否同意,保理商都会将其视为有贸易纠纷,根据纠纷自理原则,保理商即将此部分货物的货款视为未核准的应收款,不负担赔偿责任。 4.出口保理各方得失分析: 条件:由于具体数值无法查阅,所以以下计算式是按照现行的主要利率手续费率确定的,主要为了说明办理融资业务各方的主要费用,所以不考虑本案例中产品中有瑕疵的问题。 1) 出口商: 出口商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出口保理业务通常需要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保理费,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保理费用=保理费率*保理业务的金额=1%*USD7668000=USD76680 国内外银行费用=国内银行费用+国外银行费用=单据处理费+邮寄费+外国银行中转费 =USD10+RMB300+USD15=72.58USD 融资利息费用=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年利率*保理融资天数/360 (shibor=0.63%,浮动20%) =6006182*6.3%*1.2*96/360=USD116920.34USD 出口商总计融资费用=76680+72.58+116920.34=193672.92USD 费用占销售金额只比为:193672.92/7668000=2.5% 所以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只需支付合同金额2.5%左右的费用就可以取得发票金额78.1%的融资比例,同时有银行向进口商追债,节约了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债务追收的业务开支。而且使用出口保理可以使出口商的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不占用自身的资金,美化自身的资产负债表。 但是也有不好的地方,如进口地没有相互合作的保理商即无法开展保理业务,同时要注意自身所发货物的质量,因为由于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进口商拒绝付款,银行是不负责的。 2)对出口,进口保理商而言: 双方共同要求了1%的费率,假设出口保理商为0.45%,进口保理商为0.55%,相较于单纯的国际结算业务,如信用证0.15%的开立,议付费而言,银行还是有不错的业务收入的,同时我国国内现在只开展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所以银行的风险不大,有利于自身的风险控制。 3)对进口商而言: 进口商仍然支付合同款项,虽然出口商可能在合同款项中加入保理业务的费用,但是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所要的远期付款方式,有时可以使自己的自有资金几乎不动用的情况下赚取利润,同时不像信用证业务,进口商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可以增加自己资金的灵活性,如果进口商处于有利地位的话,可进一步压价。 但是使用出口保理有一条件就是进口商的资信必须比较良好,不然根本无法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否则信用额度很小,并且银行考虑到自身风险,会增加手续费等等的额外费用,考虑到此出口商肯能不愿意接受此类国际结算方式。 4.从各方的角度分析,分析出口保理是否是适合的选择: 1)进口商的角度:进口商不想占用自身的资金,所以偏向于远期的付款方式,即为赊销(O/A),D/A,Time L/C ,如果为Time L/C,进口商需要交纳一定的押汇如果信誉不好还要缴纳保证金,同时信用证有繁琐的催证,审证,改证手续和费用,并且虽然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但是信用证有个最大的缺点即使它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所以如果在进口银行填写开证申请时有错误如未写明商品的具体质量,型号要求,那么只要出口商做到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即使到时候所发来的货物与合同不一致,进口商也必须付款,随后再起诉,这样一来进口商会有很多的麻烦,所以进口商不喜欢L/C,即使是Time L/C。D/A和O/A都是依靠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中介机构的作用,所以进口商的付款依靠自己的信用,并且没有人监督,相比D/A,O/A给了进口商跟多的自由,因此进口商偏向于选择O/A,其次为D/A随后为Time L/C。 2)出口商的角度: 在买方市场上,当对方坚持使用远期付款方式时,作为出口商的首选应该为Time L/C,虽然L/C的手续较为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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