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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涉农贷款制度篇一: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 2第二章 基本规定 . 2第三章 填报标准 . 3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3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 5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 6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 1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13 相关指标口径 . 13第四章 附则 . 15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XX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第三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统一指导、监督辖内涉农贷款统计工作,并汇总、审核、报送全辖数据。支行具体指导、监督辖内统计工作的开展。分理处、支行分别对所辖范围内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 支行设立统计岗,负责及时汇总、上报辖内涉农贷款数据,监督下级机构涉农贷款分类、采集和上报。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贷款发放机构根据贷款台账或信贷管理系统采集,经分理处、支行、总行逐级汇总后向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报送。第六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分为以下五张表: 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三);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五)。上述统计表包含多种分类方法,同一统计表中不同分类的合计金额应一致。表内、表间校验遵循全行统计体系校验关系。第七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的五张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和风险状况等。第八条 分理处及支行在上报涉农贷款统计表时,应有每张统计表涉及的涉农贷款明细作为统计依据。第九条 支行应审核下级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以下级机构数据为依据汇总,不得自行任意调整。第十条 报送频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实行按月报送。第十一条 报送方式。分理处和支行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报表系统报送;总行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第三章 填报标准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第十二条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XX),农林牧渔业贷款是指直接投向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贷款,包括: 农业贷款:指从事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薯类、豆类、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草等)种植活动的贷款。 林业贷款: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畜牧业贷款: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包括牲畜(猪、牛、羊、马、驴、骡、骆驼、兔、鸡、鸭、鹅、鹌鹑、鸽等)的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及其他畜牧业。 渔业贷款: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动植物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服务活动的贷款。农林牧渔服务业可细分为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四个服务行业。农业服务又分为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和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分为兽医服务和其他畜牧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包括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庄稼医院等。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第二节 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第十三条 农户的定义: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第十四条 农户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分类如下: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发放给农户用于以资本增值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两类。1、 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2、 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篇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XX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XX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XX年6月30日。自20XX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XX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20XX年7月25日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附件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一、制度说明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辅助类报表为各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采集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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