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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养殖小区防疫消毒制度篇一:养殖场卫生消毒制度养殖场卫生消毒防疫制度 一、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和公司消毒管理进行场地清洁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消毒两次。 三、售鸭周转区:周转鸭舍、出鸭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销售一批就要进行一次消毒。四、生产区消毒池:每周要进行一次清洁和更换,药物交替使用保持有效浓度。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下车等待消毒时间,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六、进入生产区要更换工作鞋、衣服、帽,工作服要清洗和消毒。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鸭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加强环境卫生清扫整治,消灭老鼠,割除杂草、 以防蚊虫、苍蝇,消灭疫病传播媒介。八、各栋鸭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九、鸭舍、鸭群:育成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育雏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十、人员和医疗器具消毒:进入鸭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洗手消毒盆。用过的器具及时清洁和碘制剂侵泡消毒.十一、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十二、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十三、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鸭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十四、引种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无禽流感证明的种鸭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鸭苗。十五、患病鸭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篇二: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疫情报告制度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厂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用药制度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篇三: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三)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液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动物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四)一、严格按照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兽药。二、禁止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和其他禁用化合物。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休药期的时间,暂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蛋不少于28天、弃奶期不少于7天的规定。四、建立并保存兽药购买、使用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购入单位、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用药时间、疗程、休药期等。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兽药质量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抽检。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兽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五)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式为主。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掩埋场所应在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养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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