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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篇一:社区管理社区管理一、 市委、市政府成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其职责是:(一)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和执行各项制度;(三)组织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四)组织招考社区专职干部和审批各镇调整交流任免社区专职干部方案;(五)指导社区改善基础设施;(六)指导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命名表彰示范社区,表彰社区建设先进个人;(七)讨论、决定社区建设其他重大事项。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列支3万元。二、 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党的社区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内中介组织负有综合协调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责。驻社区单位要自觉服从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年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精神文明、绿化、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达标创优工作时,应先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签注意见,有关职能部门方予认可。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不得转嫁给社区,确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应当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或乡镇政府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与社区协商安排,并按“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具体事项和工作经费标准及划拨方式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四、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干部的工资由市、乡镇分别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3600元标准预算,乡镇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1000元标准预算,社区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及经费渠道按华委发20XX16号文件执行。五、 正常离任的社区专职干部,离任后无固定收入的,离任时享受一次性离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按华委办发20XX98号文件执行;落实社区专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制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六、 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建立政府投入和社区自筹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有:(一)市、乡镇财政每年分别预算安排的社区建设经费,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二)“费随事转”的工作经费;(三)社区组织自办社区服务业实体等所获得的收益;(四)驻社区单位的投入或者资助;(五)社会力量和群众的捐赠;(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七、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益事业应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辖区内公示。所需经费不足部分,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和共驻共建原则向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筹集。八、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独立管理权属内的资产,享有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九、 由政府出资新建或由开发商提供以及由政府调剂但产权属政府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活动用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所有权归政府。属其他资金修建的房屋,所有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活动用房的使用性质。十、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银行设立独立的财务帐号,分设会计、出纳,收款票据使用四川省非经营性统一结算收据,并由乡镇财政所提供;社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政府要定期审计社区财务,对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收支问题,应及时向社区指出,并督促其改正。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实行居务公开,城市低保、计生、殡改、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定期公布。资产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制度(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以下简介称过错),是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过错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过错追究工作的负责人是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首长,认定过错的主管部门,是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a、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b、上报备案的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c、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d、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e、被发现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在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等方面出现过错的执法人员的责任。主管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应发现错误而未发现错误的,或者更改事实证据、处理意见造成过错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法制机构应确定专人调查,调查时应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法制机构应在调查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行政首长审批。被追究过错责任人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7日内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人员,适用以下处理:a、责令做出书面检查;b、给予行政处分;c、取消执法资格;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出现过错的单位取消当年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资格;f、违反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条款的,取消委托资格,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社区居委会配合协助区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社区居委会无权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先立案,调查取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审卷,市人口计生局审卷批准后,区办事处方可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征收。各去办事处不准跨区征收,对跨区征收的一律退还给主题单位。(2)计划生育“七不准”不准非法关押、殴打违法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财产、庄稼和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计划生育人员财产抵押计划外生育费;不准乱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株连亲友,不准对揭发举报者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3)贯彻执行“七不准”工作制度加大宣传,广大群众都要掌握“七不准”内容,区、社区居委会要张贴“七不准”宣传单。 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区办事处设立“七不准”举报箱。对违反“七不准”规定的人员,按规定认真查处,并限期整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七不准”规定的培训。将“七不准”规定列入年终考核,对贯彻落实好的,区办事处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好、群众有反应的,经调查核实,请示上级领导进行“一票否决”(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六个不准”的规定不准在管理和服务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摊派物品,搭车收费,超标收费或强制办理各种保险。不准对合法的收费不开、缓开或合开收据,出具的票据应当是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据。 不准雾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依法申请的各种计划生育证件、证明。不准随意加重、减轻或改变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准无正当理由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性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5)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上报制度篇二:驻马店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驻马店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驻马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后果,是指被服务或管理对象投诉;被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评;引起舆论批评,媒体曝光;损害服务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被查证属实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经授权、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与机关工作人员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第五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理有序进行。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实行办事公开制,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公开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监督。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当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或联系方法,并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联系。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五)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不回复、不解释,置之不理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或者对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九)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干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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