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7页
第2页 / 共27页
第3页 / 共27页
第4页 / 共27页
第5页 / 共27页
第6页 / 共27页
第7页 / 共27页
第8页 / 共27页
第9页 / 共27页
第1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秦代赋税制度篇一:秦朝赋税制度秦朝赋税制度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田租和田亩附加税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不过,到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不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这说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这里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另外,淮南子氾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曰:“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前引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田律又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这同上引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淮南子氾论训注,正可以互相印证。 汉书食货志。 详见汉书食货志,又伍被传,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淮南子兵略训等书。口赋口赋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公元前348 年)“初为赋”。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如左传成公二年(公元前589 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 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 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488 年)的“鲁赋八百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称,又谓之“口赋”。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子氾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头会箕敛”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证以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畚的意思。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故“赋”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 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钱”与“算赋”二者为证。以此言之,则董仲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 史记秦本纪,又六国年表。 后汉书南蛮传。 汉书晁错传。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关市之税和商品税关市之税和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早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 年),“初行为市”,表明私营商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在城市中设置固定市场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阳,同样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关津、市井之税就出现了。故商鞅变法时,已有“重关、市之赋”的措施。所谓“关”,即指关卡;所谓“市”,即指固定的贸易市场。因此,“关、市之赋”应包括关卡税与市税,前者为商贾货物通行税,后者为商贾贸易税。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到了汉代,果然出现了“市租”之名。这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商品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据现在的史料考察,秦时确已有商品税存在,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故说苑臣术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商鞅变法之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商君书垦令云:“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事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这同云梦秦简田律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故董仲舒说:商鞅之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秦惠王时,命张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铁官。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 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商君列传。 商君书垦令。 详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又秦汉赋税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华阳国志蜀志。山海池泽之税盐铁论非鞅云:“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而师以赡。”汉书百官公卿表也说:“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所谓“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到秦、汉时期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国家所有。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都包括在内,正如盐铁论复古所云:“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这显然包括盐、铁等税在内。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而言。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云梦出土秦简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麛卵豰”、“毒鱼鳖、置阱网”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如以西汉末期王莽时的规定准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则山海池泽之税,确可概括为渔采畜牧税,且其税率为所采取之物的价值除去成本后的十分之一。依上所说,秦的赋税制度,包括货物流通、商贾贸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渔采畜牧及每个人的人身,都在课税之列。其课之于商贾者,又通过商品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故最终是劳动人民承担着沉重的赋税剥削。这就无怪乎“赋税大”,为引起秦末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史记.太史公自序。 汉书食货志。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将军冯劫语。篇二:秦汉税收制度秦汉的税收制度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不然就无所谓税收,无法界定税收,更不能谈什么税制了。税收与国家的存在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一联系是天然的,即有税收就有国家,有国家就有税收。三代的贡、助、彻。夏代的“贡”:一是指诸侯敬献的土贡,一是指百姓缴纳的田赋。每户从国家授田50亩(相当于今天的10亩多),然后将收获的亦不过贡纳给国家。“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十分之一定为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的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年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百姓就不堪忍受了。 夏代的力役资料不详,但有几种形态:“籍田以力”(公田的劳动)、“任力以夫”(以公共事务发起的征役)。夏代的贡赋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地制度,又是赋税制度。夏代首创授田与贡赋制度,是商、周二代的基础。2.夏代贡赋制度是因田制赋,授田有一定的面积,一定面积的土地负担一定的赋税。我国的财税制度以夏为源。随乡所出,就地取物,以供王用;赋,即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