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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的制度影响篇一:专题一先秦和秦朝制度【重点知识梳理】一、中国早期的政治制度 1.分封制的特点分封对象:分封对象多元化,但以同姓亲族为主体。分布地区: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同姓亲族封地居于富庶之地或战略要地。 纵向联系:明确周王权力和诸侯义务,形成严格的等级序列,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联系。横向联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分配国家政治权力,加强了诸侯国之间的横向联系。 2.宗法制对后世的影响具有相对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特别提醒】1、宗法制与分封制的比较2. 郡县制与分封制有何异同点 1不同点:(1)分封制是宗法制相联系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郡县制是在国家大一统的条件下实的,(4)在中央管理地方制度方面,郡县制是对分封制的否定和创新。 二、秦朝中央集权制度 1.秦朝中央官制的特点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主要官职分工严密,各司其职,但都要围绕着皇权这一中心来设置和运转。充分体现出“家天下”的特点:诸卿中奉常、宗正、郎中令、太仆、少府等官职就是为皇室专设的,是为皇帝私家服务的,“国”与“家”同治。 2.分封制和郡县制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同分封制下王室无权干涉地方政权内部事务;王室无权干涉地方政权首长的废立;地方政权不向王室交纳赋税。郡县制下地方完全服从中央,依据中央政令行政;地方长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地方赋税必须上缴中央。3.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积极: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安定,促进了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以华夏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的形成;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深远,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与完善。弊端:这一体制易形成暴政,加重人民的负担,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阶级矛盾激化。秦朝暴政使得秦王朝最终被农民起义所推翻。到了封建社会末期,这一制度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导致近代中国落后于西方。 【特别提醒】正确理解秦朝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1内涵(1)专制主义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2内容(1)采用“皇帝”称号,创建皇帝独尊、皇权至上、皇位世袭的皇帝制度,皇权成为封建国家的主宰和权力中心;(2)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从而奠定了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3)从中央政权机构的三公九卿到地方郡县官吏,建立了一整套官僚体系。 3本质:君主专制,即封建专制主义统治。4特点:皇帝通过直接任免中央和地方的官吏而掌握了人事大权。 5意义:(1)对秦朝: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建立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制统治,秦的暴政造成人民处境的恶化。(2)对后世:秦朝创建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政治制度具有很大的开创性,它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与完善【20XX高考在线】3(20XX四川)读表1,据此不能得出的认识是 表1 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简表A县是中国历史上最稳定的一级政区B州的地位呈现出由高到低的演进趋势 C政区层级的调整促进了地方自主性D二级制和三级制是古代政区层级的主体【高频考点突破】考点一、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例1、中国古代讲究“同姓不婚”。已知春秋时秦晋两国世为婚姻,而鲁晋两国不可通婚。结合所学关于“西周分封制”的知识,能够判断晋国是姬姓封国 晋燕两国可以通婚 晋宋两国可以通婚 秦燕两国可以通婚A B C D【特别提醒】【变式探究】1一本古代算数书列了一道例题:“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问各得几何?”书中记载正确答案是:他们依次分别得到1又2/3、1又1/3、1、2/3、1/3只鹿。请问,这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哪项特色A年龄在鹿肉分配上的重要性 B古代中国人特殊的数学观念 C个人的地位由猎鹿活动决定 D不同爵位者的分配权利差异2孔子死后,弟子们为其服丧3年。与这一行为密切相关的是 A分封制 B礼乐制度 C宗法制D世袭制篇二: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及影响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及对现代继承法的影响学 生 姓 名 李靓专 业 法学学 号 091211119指 导 教 师 刘淑波学 院 法学二一一年七月题目: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及对现代继承法的影响一、 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一) 奴隶制社会和封建早期继承制度概述(夏至秦)(二) 封建中期继承制度概述(汉至元)(三) 封建末期继承制度概述(明清)二、 古、今继承制度比较(一) 现代继承制度概述(二) 古、今继承制度对比三、 古代继承制度对现代继承法的影响(一) 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二) 养子女的继承权利内容摘要在我国,继承制度从夏禹传位于启,公天下变成家天下时出现,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从父死子继,兄终弟继到嫡长子继承制,再到“诸子均分但长幼有别”。从身份继承到财产继承,古代的继承制度不断的发展完善,对现在的我国的继承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阐述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历程,古今继承制度的对比和古代继承制度对现在继承法的影响。关键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继承主要分为身份继承,财产继承和祭祀继承。在我国的继承制度发展史,主要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由最先身份继承慢慢过渡到现在的财产继承。现行的继承法也是在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一、 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一)奴隶制社会和封建早期继承制度概述(夏至秦)奴隶制社会中的夏时期,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到了商时期,又出现了兄终弟继的身份继承。主要都体现在王位继承上。周时期,主要是父死子继,基本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西周时候婚姻制度上是一妻多妾制,在王位上就必须是嫡长子继承,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无论是否贤明,都要继承王位。正妻无子才会从妾所生的儿子里选。于是各个诸候王公也是照着王位继承的方式来选择继承人。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嫡长子继承制度。秦朝时期正是封建社会开始形成的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私有财产增多,如何分财产的问题开始受到重视,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嫡长子王位继承制度依然保留。(二)封建中期继承制度概述(汉至元)汉朝在身份继承中明确规定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爵位,财产继承中规定诸子平分。同时规定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汉朝时期最早出现了遗嘱继承的文件,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是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除沿袭以往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妇再嫁人,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为官府所有。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及赘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1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但对汉族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三)封建末期继承制度概述(明清)到了明清时期,在继承制度上,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不得随意接触。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2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二、 古今继承制度比较(一)现代继承制度概述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条所说的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包括亲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二)古、今继承制度对比从财产继承顺序上看,古代以嫡长子继承为主,其他子均分,女子财产少于男子;现代是子女均分,男女平等。除有遗嘱外。从配偶是否能得到财产上看,古代女子作为妻子是得不到财产的,财产均由子女继承;现代我国继承法中明文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里有配偶,而且配偶可以先分得一半的财产,然后与子女,父母再平分剩余财产。从继承制度的性质上看,古代的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在身份继承上的规定很严格;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以财产继承为主,身份继承基本无涉及。 12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史,18018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 参见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12512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从继承人的范围上看,古代继承人的指定范围不包括父母及配偶;现代的继承制度在继承的的范围里把父母和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代位继承上看,古代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在嫡长子继承制中有部分体现,如嫡长子死后由嫡长孙继承。但是如果没有嫡长孙,就由庶长子继承。代位继承是顺序继承的一部分;而现在有明文规定的代位继承,应有的份额不会消失,由其他人继承。若子女先死亡,孙女可代父辈继承财产。按照正常的顺序,孙女辈是轮不到的,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孙女才可以继承财产。三、 古代继承制度对现代继承法的影响(一)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在古代,权利和身份继承是依法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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