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2页
第2页 / 共22页
第3页 / 共22页
第4页 / 共22页
第5页 / 共22页
第6页 / 共22页
第7页 / 共22页
第8页 / 共22页
第9页 / 共22页
第1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篇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法学院03班 09524106 周书祥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它也就同时开始发挥其作用了。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斩首挂在木杆上示众)、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车裂、坑杀,具五刑;肉刑: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流放刑;劳役刑(徒刑):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财产性:赀刑(赀甲、赀盾、赀徭),赎刑,没收财产;耻辱刑:髡、耐。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封建五刑过渡。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元朝的刑罚制度比较特殊,死刑分为斩、凌迟,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徒刑分为一到三年五等,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此外元朝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很多刑罚还相当重,比如黥、劓等肉刑。明朝仍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除斩、绞之外,增加了凌迟,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五刑之外,明朝还增加了充军、枷号、迁徙、庭杖的刑罚。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照路途远近及区域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枷号是强迫罪犯在监狱外或者官府衙门前戴枷(一般重达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示众受辱,刑期为一月、两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迁徙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另外明朝皇帝经常用庭杖的刑罚处罚大臣,甚至有很多受刑中途被打死。清朝是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变化,笞刑用小竹板,分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和二十板;杖刑用大竹板,分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文武官员犯笞杖罪时,可以罚俸、降级和革职代替刑罚);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流刑三等各附加杖刑一百;充军五等;发遣,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为奴或当差;刺字(主要适用于盗窃、逃军、逃流等罪);枷号(枷的重量和刑期与明朝有所不同);死刑,花样很多斩、绞、枭首、凌迟、戮尸,且绞、斩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总的来看,中国古代的刑罚由重走向轻,由严酷走向较为宽和,由不规范到逐渐规范,比如说原先的奉天罚罪神权思想,发展成为后来的依照成文法和具体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不同,刑罚原则也不相同,比如老幼、独子等减刑,贵族、官僚减刑,财产刑的发展以及官吏赎刑的变化,很多人享有特权或者减刑条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刑罚逐渐变轻,不过在大的变化趋势中也有根据当朝的政治环境和阶级矛盾不断调整的小的刑罚的变化。尽管如此古代刑罚也不会跳出封建法律的圈子,人治大于法治,封建皇权和贵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在各种稍显人道的口号之下也还是可以逃脱和减少刑法的处罚,带有很严重的不公平性。篇二:中国法制史网上作业思考题:1、?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主要就体现在五刑制度的变化上,五刑的概念很早就形成了,夏商刑制就有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这时的五刑是比较简陋的,但是以五种刑罚为体系的概念却流传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西周沿用了五刑的概念,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将五刑统一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的体系,使其更为完备。到了东周秦朝时,由于周时定型的社会结构的解体,要求新秩序的呼声就大起来了,因此各类变法活动就在各国兴起。在法律方面,原来的旧的传统西周社会的五刑体系就不够用了,因此五刑体系就逐渐在变法中消亡了,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徒、鞭、杖。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而且疏议也对这些刑种做出了儒家化解释: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下的司法制度的特点。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