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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婚姻作为组建社会基本单位的途径,其出现是人类社会从原始、杂乱、不稳定的两性关系向文明、有序、相对稳定的两性关系转变的需要,而婚姻的相关制度规定则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要求和特点。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贯穿了儒家的宗教伦理道德观念,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婚姻,在以维护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雏形发源于西周,西周时确立的关于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婚姻的原则、婚姻缔结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婚姻的禁忌规定等均为后世所沿袭,并随着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不断丰富、变化。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和男尊女卑制。我国古代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于贵族官僚来说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也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以三纲五常、夫权至上为中心的封建伦理道德要求女子以丈夫为中心,妻子附属于丈夫,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婚姻中处于从属地位,男女关系极不平等,实行男尊女卑制。二、婚姻的缔结:1、中国古代婚姻的主婚权在父母,子女无婚姻自主权,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父母同意并主婚,不通过媒妁充当婚姻媒介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和违法行为。尤其秦代,更是加强对婚姻关系的行政管理控制,婚姻的缔结或解除均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且要追究法律责任。2、婚姻的聘娶需要履行“六礼”程序,即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携带礼品向女方提亲)、问名(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信息并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通告女方家)、纳征(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请期(双方家长商定婚期)及亲迎(男方于成亲日前往女家迎娶妻子),上述程序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三、婚姻的限制:1、同姓不婚,我国自西周时实行同姓不婚,一方面是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总结的朴素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的需要。2、良贱不婚,这是基于社会地位、等级提出的婚姻禁忌规定,古代贱民是指奴婢、杂户,乐工等从事低贱职业的人,贱民是不被允许与良户通婚的,唯一的例外是在元朝。3、哀丧不婚,这是基于,如为父母守丧期间不得结婚。4、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妻妾,即地方官吏不能在管区内与当地民户结亲。5、不得娶逃亡妇女、逃婚女。四、婚姻的解除:中国古代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即丈夫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享有绝对的主动权和控制权,而妻子本人的离婚权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剥夺。离婚形式主要有:休妻、和离和义绝。1、休妻,婚姻的解除完全掌握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遵循“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妻子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项者,夫家即有权将其休弃。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作为对七出的限制,即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2、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3、义绝,是强制离婚的法定要件,指夫妻恩义已绝,夫妻关系无继续存在的基础,故依法必须强制离异,否则会对双方家庭带来更大的影响。根据唐律解释,义绝主要包括八种情况:一是夫殴打妻之祖父母、父母,二是夫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三是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自相杀,四是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是妻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六是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七是夫与妻母奸,八是妻欲谋害丈夫。综上,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指导原则,以维护夫权至上为中心,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一种不平等、无自由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男子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的现实。篇二: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摘 要自古以来,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本文通过分析古代婚姻的成立要件和离婚制度来了解一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关键词古代婚姻;封建礼法;婚姻条件婚姻两字,古代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这些都是古人对婚姻的解注。时间暂时回到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此次公布随即引发的人们的极大关注和争议,因为解释(三)共有19条,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其中明确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少人认为新婚姻法是对男人有利,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为什么人们会对婚姻法如此关注,是因为从古至今,婚姻就是是我们每个人的终身大事,所以我们会关注婚姻法是否保护了我的利益,那么,我们就来浅论一下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一、中国古代结婚的要件我国古代结婚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实质要件,一个是形式要件,首先来谈一下实质要件,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四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多妾制”、 “适婚的年龄”、“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1. 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 “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侄女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政治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嫡长子早逝,则由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2. 适婚的年龄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汉初时初继战乱,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汉惠帝参见仪礼士婚礼参见春秋公羊传 参见男女婚嫁年纪议通典卷五十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对于婚龄过早,有人提出异议: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 说明了早婚的危害。但古代的医疗卫生条件制约下,人的平均寿命只达到40岁左右,所以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族的延续早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受寿命所限对子女的抚育会受到影响,父母不能完全地尽到将子女养大成人的责任,这直接影响家庭的延续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3. 同姓不婚原则“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我国自西周时就禁止同姓结婚。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族有一定血缘关系。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4.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参见汉书王吉传参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参见礼记郊特牲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古代结婚的形式要件: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包括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订婚后,无法律规定条件不得反悔。如唐律规定,男方悔婚,女方可不退聘礼,但不视为犯罪,而女方悔婚则被视为犯罪,如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成妻之礼完成。次日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这时该女子才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婚礼始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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