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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思考篇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势在必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处理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如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却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机制,因此仲裁的监督长期限于不太严格的内部监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导致仲裁实践中难以把握,许多仲裁机构使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四种类型。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许多争议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定的受理范围中为由,对这些争议不予受理。具体来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弊端是: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化,“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有的劳动争议因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使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形式的制度都存在经济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重复,审理期限过长,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因为工作地点和性质的流动性较强而不能在较短时间内通过仲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一些案件就因为当事人离开等原因而使仲裁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但是,当事人的离开不无道理,如:劳动者需要生存,不可能长期、大量耗费自己的时间在仲裁处理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权,如果有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裁决可能将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仲裁在整个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这样一来,仲裁显得流于形式,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可以想象,仲裁并非所有当事人自愿的选择,他们往往把重心放在向法院的起诉上。第二,“公平”是所有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而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仲裁的监督很大程度上处在一种自我监督的状态。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仲裁得不到改正,一些不公平现象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这样一来,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影响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三,仲裁受理范围较窄。仲裁制度很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一些劳动者却因为仲裁受理范围的限制而得不到保护。如退休后反聘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于社会保障法还未建立,一些劳动者常由于争议得不到受理而采取过激行为,引发大规模的上访、静坐,影响社会的稳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而采用的一种制度。这些弊端的存在已不利于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如下对策:一、改变仲裁前置原则,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选择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诉,仲裁经两极裁决后成为终局裁决;选择起诉的,则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经两审审理后为终局判决。这样的“双轨制”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赋予主体意志自治权,保障了诉讼权的完整。由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某些争议的程序和材料的获取是一样的,那么,对这些相同的地方就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工作。因为两个机构各有长处,双方的人员可以相互调配交流。这样不仅便于多渠道解决争议,而且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职能。二、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需多方面考虑。仲裁机构自身监督作用的发挥应扩大,不仅仅是小范围、局部、不规范的监督,而应该在立法上建立仲裁监督机制。同时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加仲裁旁听、公开审理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某些争议大的重大案件,社会的监督无疑会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最具有效力的,对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仲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仲裁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应在司法上得到严格的制裁,使仲裁向着司法化发展。三、为了更好地维护更多的劳动者利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该扩大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章还在建立之中,如社会保障法等,那么,在这个时候以发展的眼光从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应将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争议均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篇二: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的报告加强仲裁办案机制建设推进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构建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劳动关系和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而劳动关系和谐,关键在于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课题组调查了解到,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把质量和效率视为劳动争议处理永恒的主题,自觉将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处理劳动争议作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者追求的目标。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多层次、广覆盖调解体系基本建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现实体化运行,调解仲裁力量得到有效增强,各项调解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树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一、实践回顾近几年来,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体制机制上求创新,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取得良好效果。1、依法积极稳妥处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大局,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恪尽职守,迎难而上,深挖自身潜力,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自20XX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市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23257件,处理结案23167件,涉及劳动者28701人,涉案金额万元。在案件年均增长20%的情况下,始终保持90%以上结案率,其中调解方式结案80%以上。20XX年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审一致率位列全省第二位。经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已呈现出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行率和低起诉率、低改判率的特点。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实效。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四个实”的要求全面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截止目前,全市已全部挂牌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率100%,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44人,并从案件处理需要出发,加大了人员配备,全市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由20XX年年初的22人增加到了56人。同时,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和投入,仲裁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办案经费、设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本级仲裁院除人员经费外,办案经费预算达160万元,各辖市区都给予机构运转正常的经费保障。办案场所和环境得到改善和美化,迁建和扩建了立案、庭审、调解、办公等不同功能办案场所,配置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市本级仲裁院办公场地由原来的200平方米扩大到1000平方米。Xx区还建成了相对独立的办案场所。全市积极争创省级示范仲裁院活动,市本级、X已成功创成省级示范仲裁院,创建成功率达50%以上,位列全省前列。3、建立柔性仲裁机制成效显现。充分认识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大力构建调解体系。一是打造基层平台,使调解网络向纵深延伸。印发关于加强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的意见,推进基层平台机构标识、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办案标准、基础管理“五个统一”。建立平台与辖市区仲裁委协同办案制度。二是构建社会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企业调解三个方面的社会调解组织建设。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纳入人民调解大体系,在科教文卫等行业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企业调解示范点创建活动,推进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三是完善仲裁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将调解贯穿于案前、庭前、案中、案后各环节。印发关于实施案前调解办法的通知,使三成以上争议化解在案前,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效果。4、完善办案制度质效有效提升。一是优化办案方式,提升办案效率。完善案件分类办法,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处理。对农民工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特别对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决的快速维权机制。坚持三方处理争议制度,发挥工会、经信委等部门在处理集体争议中的优势和作用,保障“三方”办公室常态化运行。二是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办案质量。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研讨制度,集思广益,优选方案,发挥集体的聪明才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处理流程管理的通知,明确岗位职责,庭室间的衔接,工作标准和规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周案件督办会制度和仲裁员工作日志制度,要求仲裁员列出每天工作计划和小结,以此加快工作节奏,增强仲裁员的计划性、逻辑性和条理性。三是实施办案监督,提升案件处理公信力。主动将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全局权力监控体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防错案发生。对每一裁决案件采取仲裁庭、院、委三层审核,仲裁员、庭长、院分管领导、处院主要领导和仲裁委领导五级把关。建立仲裁案件起诉法院统计报表制度并定期召开通报研讨会议,对比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高裁审一致率。二、问题探析客观分析,X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在运行机制、服务效能、机构队伍建设等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发展不够平衡。通过这次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劳动人事争议高位运行态势持续且案情复杂。自20XX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始终呈高位运行状态。20XX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调处劳动人事争议7909件,涉及劳动者8196人。受当前国际宏观形势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加强,动摇了稳定就业基础。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经营情况不佳,依法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劳动纠纷增多。劳动者争议诉求趋势化明显,平均每案标的达万元,复杂性强,在维权方式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自发地意识到集体行动的力量,客观上增加调解结案的难度。二是仲裁机构性质和规格不利于仲裁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全市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实体不实”的问题,少数地区编制人员尚未完全到位,有的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现仲裁院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国家人社部“能公则公”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鉴于目前尚未参公管理,加之机构规格较低,一些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专业人才既感到发展空间不大又嫌待遇不高,流失现象严重。暂时留下来工作的将仲裁院视作跳板,一有机会立即跳槽,影响队伍稳定。三是仲裁队伍能力不适应日益繁重的仲裁工作需要。全市绝大部分仲裁机构已处于全面超负荷运转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X市人均每年处理案件达300件,平均每天要审结一件案件。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有案不受、审理篇三: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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