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5页
第2页 / 共15页
第3页 / 共15页
第4页 / 共15页
第5页 / 共15页
第6页 / 共15页
第7页 / 共15页
第8页 / 共15页
第9页 / 共15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涉及工商管辖权答复汇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行复字20076号)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由首先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为宜。其他依法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是否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可再研究。2007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浙行他字第8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行政管理权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权。此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0年4月19日作出的法行(2000)1号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之后,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权。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3)65号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复函的规定。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函200365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湘高法2003124号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7月7日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并不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我院以前的规定与本答复不一致的,以本答复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问题的答复(2006年8月18日2005行他字第1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安徽省利辛县孙集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安徽省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和银监会的意见,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违法行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工商公字【2008】7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赣工商文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年五月三日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 年三月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定 ”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管辖权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商业银行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2009黑行他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尚志支行不服尚志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我省尚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志市工商局主体资格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存在分歧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向你院请示。一、当事人情况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被告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刘峰,男, 194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尚志市尚志镇。二、基本案情“汇聚宝”业务是由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在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按期征集客户的外币资金,运用中行丰富的外汇理财工具对客户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在客户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以期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