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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2016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更新其他用地类型修正系数表1 新兴县2016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更新其他用地类型修正系数表用地类别用地类型适用基准地价类型修正系数备注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服基准地价1.0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除外)、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餐厅、酒吧、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等及其附属设施和金融证券营业场所等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0.8指主要用于加油、加气站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办公场地等用地。住宿餐饮用地0.8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一般商务金融用地0.6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服性办公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总部企业办公用地0.5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 业的场所用地。会展用地0.5指主要用于各种类型的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体育竞技运动、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大型集体性活动的场所用地。其它商服用地1.0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服务业用地。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住宅基准地价1.0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用地。别墅用地2.5别墅用地特指容积率小于1.0,建筑形式以独栋、双拼及联排别墅为主的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国土部门的相关文件明确为别墅用地的。工矿仓储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基准地价1.0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指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采矿用地1.0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物流用地1.2物流用地指物流产业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含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场所用地)。物流用地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用地0.8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用地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用地经用地类型修正后结果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标准低,则按国家政策规定取最低价标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基准地价0.7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生产用地。包括给排水、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生产用地。不含负责营运上述项目单位营业办公用地。公园与绿地0.7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1.0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电信、邮政、供电、供热、供气设施用地1.0电信、邮政、供电、供热、供气设施用地指用于电信、通讯、通讯塔、邮政、供电、供热、供气的生产性用地。不含负责营运上述项目单位营业办公用地。机关团体用地住宅基准地价0.4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新闻出版用地0.6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科教用地0.4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0.4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非商服性的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医卫慈善用地0.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养老服务设施等的用地。停车楼、库用地0.4指用于地面停放和保管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项目用地,不包括公共汽车站场及交通运输站的停车场所用地。地下停车场用地0.2指位于公共基础设施、广场、公共建筑等地下一层独立的经营性的停车场(库)用地(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减半计收,地下三层及以下不计收)。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工业基准地价0.7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公路用地0.7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速公路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汽车站及其他附属用地1.2汽车站、停车场及其他附属用地指经营性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其停车场等用地。港口码头用地1.1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管道运输用地1.0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街巷用地0.7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特殊用地宗教用地住宅基准地价0.6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殡葬用地0.6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监狱场所用地0.5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备注:(1)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GB/T21010-2007)确定其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型,用地类型修正系数为1.0。上表中,商服用地除批发零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外,其余的住宿餐饮用地、一般商务金融用地、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和会展用地等四种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以商服区片基准地价为基准经用地类型修正后作为该用地类型的平均楼面地价,不包括商业路线价,容积率修正套用住宅的容积率修正公式或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进行计算。(2)上表中特殊用地中的殡葬用地以住宅基准地价为基准,经用地类型修正后作为该用地类型的容积率1.0下的地面地价,且不作容积率修正。(3)上表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地下停车场用地以住宅基准地价为基准经用地类型修正后作为该用地类型的负一层楼面地价,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减半计收,地下三层及以下不计收,且不作容积率修正。(4)上表中各类用地经用地类型修正后低于土地成本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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