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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1. 适航管理法规1.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2.适航性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3. 各国适航标准共同的特点是: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的务实性;适航标准的稳健性;适航标准的平衡性。4. 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a.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b.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5. a.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到试验制造、组装生产,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b.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6. 适航管理a.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b.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c.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d.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7.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a.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b.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8. 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照工作性质)a.立法、定标。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航空法,统一制定颁布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和管理的适航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的要求。b.颁发适航证件。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通过依法的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或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它是合法资格凭证。c.监督检查。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定以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从事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要求,是符合性的要求2.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1. 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a.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b.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 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其中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2. a.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71明确规定。c.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3. 适航管理程序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适航管理程序的封面是绿色民航总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4. 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对于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有普遍的技术问题,也可用咨询通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适航部门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咨询通告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分工起草、编写,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司长批准发布。咨询通告的封面是蓝色3.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1.航空器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证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2. 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3. 挂旗公司是指被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我国指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机身前部两侧。其它公司的航空器上均不得绘制国旗。4. 中国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1. 持续适航管理有三个要素,即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航空器。2.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a.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的要求,并获得维修许可 证。b.维修单位必须有一本经适航部门批准的手册,手册是本单位的法规性文件c.维修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三个系统,质量控制系统必须具有质量否决权d.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备承修项目所需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合格人员、技术文件和器材。3.(CCAR66)中规定了维修和检验人员执照的考试、颁发和管理要求,(CCARl45)部中明确规定了须持有人员执照的人员范围及工作职责CCAR-l83部中规定了委任主考代表的资格和职权范围。4. 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许可证的审定工作在工作程序上,分为五个阶段的工作: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颁证阶段和监督与检查阶段5. 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申请维修许可证或变更现有维修许可项目时必须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写申请书并与民航局要求呈报的维修单位手册及其它资料一起提交民航局。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在经民航局审查认可并支付了规定的费用后,颁发维修许可证。6.维修许可证是批准申请人维修资格的证明。维修许可证批准进行维修工作的范围。获得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及其广告宣传。维修许可证在批准限定内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弃、暂停或吊销。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维修许可证必须良好地保存在明显的地方。有效期满或被放弃、暂停、吊销的许可证必须交还民航局。民航局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对申请人予以临时资格认可。批准函件具有与维修许可证同样的效力。7. 对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分类如下:校验、改装、修理、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和其它。8. 合格的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必须由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发维修证明。维修证明采用下述形式:适航批准标签;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适航部门所能接受的其它方式。9. 只有获得民航局特别批准的维修单位才可实施制造厂家技术手册规定范围以外的重大修理和重大改装。并且在实施上述修理和改装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技术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合格的维修单位为维修目的而生产民用航空器部件时,必须对该部件在系统中的作用进行可靠性分析并具有论证报告后方可按进行。10. 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实施的。在CCAR-66部中,定义了维修人员、部件修理人员及维修管理人员并对颁发维修人员、部件修理人员及维修管理人员执照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它是适航管理规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1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与持有航空电子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具有整机维修放行资格。12.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13.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自学。14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1.5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16.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I类和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1. 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按照相应机型I类培训大纲所要求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部的相应要求。2. 申请机型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按照相应机型类培训大纲所要求的培训内容培训并考试合格,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部相应要求。3. 向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按照CCAR-66部附件三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4.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4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1. 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2. 机型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3. I类和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4. 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5. 维修人员执照获得相应的机型签署后,具有下列权利:1. 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可以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检查工作的航空器;2.具有机型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可以放行完成定期检修工作的航空器。6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2. 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复训;3.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4. 维修人员执照的续签由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7.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2. 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3.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5. 适航管理条例及其它规章1.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没有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2. 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CCAR121部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原件。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航空器的运行类别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该航空器适航证的规定。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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