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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篇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为进一步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机制,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第二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公司各单位(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管及所属各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省公司党组、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研究协调和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部署。(二)听取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研究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根据工作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助各单位、部室,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四)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及省公司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会议。(六)商议其他相关工作和专项活动。第四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一)根据中央、省、市及省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每年年初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分解任务,明确和落实各项责任。(二)收集和掌握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部室的职责(一)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二)根据公司党委每年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工,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全年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承办人。(四)定期将承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一)联席会议采取全体成员会议、相关单位会议、阶段性工作汇报会等形式。(二)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阶段性任务和有关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需要临时召集;阶段性工作汇报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五)联席会议向公司党委负责;经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重大事宜,要及时向公司党委专题报告,并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部署实施。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第一条 ,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席会议召集人为公司党委书记或公司纪委书记,具体承办部门为公司纪检监察室。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公司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公司纪委委员,公司党政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出版业务、资产管理、法务等部门负责人。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1、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形势和在的问题,确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2、组织、协调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3、分解落实各成员部门党风廉政工作任务。4、必要时对疑难信访件、重要案件进行“会诊”。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1、通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2、研究部署公司年度或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3、研究、协调解决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商议其它相关工作。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2、联席会议的议题由承办部门征求各成员意后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3、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应根据需要,于会前征求成员的意见。4、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承办部门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党委专题报告。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的实施,由公司纪检监察室牵头,各成员部门配合。第七条 具体要求1、各成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2、各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纪检组织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3、各成员要围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有重点地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党委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4、各成员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分解工作。篇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部署中电物资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通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分工贯彻落实情况;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公司各部门和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三、联席会议召集人:纪委书记。四、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五、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六、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出,报纪委书记审定后确定。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报送党委成员并公司各单位、各部门。20XX年10月20日篇三: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XX/6/28 10:19:20 174第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为进一步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机制,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第二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公司各单位(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管及所属各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省公司党组、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研究协调和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部署。(二)听取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研究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根据工作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助各单位、部室,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四)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及省公司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会议。(六)商议其他相关工作和专项活动。第四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一)根据中央、省、市及省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每年年初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分解任务,明确和落实各项责任。(二)收集和掌握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部室的职责(一)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二)根据公司党委每年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工,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全年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承办人。(四)定期将承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一)联席会议采取全体成员会议、相关单位会议、阶段性工作汇报会等形式。(二)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阶段性任务和有关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需要临时召集;阶段性工作汇报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五)联席会议向公司党委负责;经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重大事宜,要及时向公司党委专题报告,并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部署实施。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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