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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单位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篇一: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制度沿滩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等规定,结合政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沿滩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有履行首问责任人的义务。第四条 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关应设立首问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是全机关相对集中的首问责任人,负责接待、登记、办理和跟踪督办相关服务事项。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亮明身份,主动亮出座牌或胸牌,牌上应标明其姓名、单位、职务,实行亮牌服务。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语言文明,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待、互相推诿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1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指导办事人员填写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对承办人因特殊原因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代为接收、转交有关材料,并负责跟踪办理情况。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时,应将办理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避免办事人员往返跑。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汇报。第十条 同一事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或同一个部门多个业务股室办理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承担牵头责任,积极协调,会同有关单位和股室办理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按限时办结制度要求及时回复办事人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因公、因病等特殊原因不在岗时,应2设臵去向留言。去向留言应注明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确保首问负责制度落实。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的,有权向区机关效能监察中心(或区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对反映的问题予以核实和处理。第十五条 区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区纪委、区监察局)对区各窗口单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沿滩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3沿滩区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自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为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时限内,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实际工作量,公开向社会承诺办理时限,并在此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第四条 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全面清理规范面向社会的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一次性告知卡?,在法定时限内,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实际工作量,逐个公开服务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承诺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时限。第五条 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将服务事项划分为即时办结事项和承诺办结事项,实行分类办理。即时办结事项是指受理后,即时或当日内办结的服务事项。承诺办结事项是指受理后,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第六条 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应本着能快则快的4原则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简单事项应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复杂事项应承诺时限,限时办结;紧急事项应做到急事特办,随到随办。第七条 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承诺时限要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经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提前3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新的办结时限。第八条 限时办结时间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报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起计算。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其办结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时有遗漏的,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第一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原则上为法定时限的50%以下;除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九条 部门与部门之间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和实施方案,参照受理和办理面向社会的服务事项的要求,限时予以办结。第十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经查属实的,按?沿滩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5篇二:政务中心管理办法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公共服务等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工作平台。第三条 “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集中原则。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的“事项”,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和“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进驻“中心”统一受理、办理。高效便民原则。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效率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规范透明原则。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廉洁勤政原则。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是负责“中心”日常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联办事项的组织协调。(二)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的确定、调整、规范工作。(三)负责制定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四)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培训工作。(五)负责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六)负责指导政务服务网络维护、软件升级及办公自动化工作。(七)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各类事项办理情况,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涉及窗口服务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八)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本“中心”成立前设立的实体服务大厅,原则上迁入本“中心”统一管理。迁入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作为“中心”的分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联网等方式纳入“中心”统一监管。第七条 管理办加强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指导,负责行政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第三章事项管理第八条 “窗口单位”的“事项”,全部进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不得在“中心”及分中心以外受理、办理。第九条 “窗口单位”的“事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审查确认,进驻“中心”统一受理,纳入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入厅入网入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实行网上综合办理、全程监控。已纳入“中心”及分中心受理的“事项”,依法需要变更、撤销、调整的,“窗口单位”报管理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改办、管理办联合审查确认。第十条 纳入“中心”及分中心受理、办理的“事项”,“中心”统一制作相应目录,“窗口单位”逐一提供办理事项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常见问题解答、格式化示范文本和样本等信息,实时采集、记录相关事项办理的过程、结果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中心”及分中心综合管理与监控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政府信息公开显示屏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第十一条“中心”及分中心应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库,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的办理结果信息;应当协调各“窗口单位”共建共享数据库,提高数据资源综合利用率。共享数据库已有的数据和信息,“窗口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人重复提交。第十二条 纳入“中心”及分中心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即办件,凡窗口人员及首席代表受权即可批准的,实行当场办结;(二)承诺件,凡窗口人员及首席代表审核后需提请部门科室或领导限时批准的或需按特别程序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三)联办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办理的,实行联审会办理或并联审批;(四)上报件,凡需要呈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实行窗口接办、跟踪落实;(五)补办件,凡需要申办人补齐或修正申请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申办人补正申请材料,材料补齐或修正后重新受理、办理;(六)退回件,凡不属于本部门受理、办理或依法规定不予批准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回处理。(七)急办件、重大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各服务窗口按办件类型的流程要求,为申办人出具各环节的书面办理手续。所有办件过程中,凡因超时限,红灯警告三次仍未处理的,均自动跳过该环节,进入下一个流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派驻窗口首席代表和窗口单位一把手负责。第四章 服务窗口及人员管理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全面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的数量及工位分配依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由管理办统一配置和调整。第十五条 “窗口单位”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到“中心”及分中心工作。经管理办初审同意后,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服务窗口实行主办、协办(A、B角)双岗制度。主办人员不在岗或繁忙时,协办人员及时接办,保证服务不间断。为确保服务窗口工作的连续性,进驻人员在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进驻人员轮换需由部门提出申请,管理办审核同意后实行。进驻人员因事(病)请假离岗的,由首席代表批准后报管理办备案,相应部门选派得力人员及时顶岗。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向“中心”及分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并就如下事项给首席代表充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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