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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工作制度篇一: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行政问责。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 行政问责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或者下一级监察机关负责的行政问责案件。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和下一级监察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三)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拟处理建议;(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行政问责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第七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二)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发现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的情形。第八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监管不力的;(三)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公共安全领域,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安全事件的;(四)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五)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七)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八)对行政相对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九)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十)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十一)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十三)对上级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行政机关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十四)对应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行政机关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行政机关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十五)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十六)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或者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的;(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决定的;(十八)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情形。第九条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予以问责:(一)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未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三)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四)授意、指使、纵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的情形。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的;(二)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领导和行政相对人的;(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六)其他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问责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降职或者免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案件:(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控告;(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四)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审计、信访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篇二:行政问责制度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问责的原则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二、问责的对象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三、问责的主体问责事项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问责方式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三)问责程序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篇三:集团行政问责制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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