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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筑设计规范篇一: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为强制性条文)一法律与法规现行法律结构 法 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制定如建筑法、效力等级: 城市规划法、标准化法法律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令 国务院颁布实施如注册建筑师条例、高于行政法令和地方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令高于地方法规下层次不能与上层次抵触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 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如建设部是国务院主管建设 常委会制定。适用范围: 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颁布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布实 法律、行政法令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施办法、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在管辖区域内适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施行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制定标准。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某行业范围内。地方标准:在地方辖区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推荐性标准:其他地方标准:可在本地方管辖区内实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建设部按照标准化法对截止1997年10月的341项现行和在编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其中:重新确认: 23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70项改为行业性:14项撤消: 18项其中重新确认和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版)97年局部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9年版),20XX年局部修订。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原GBJ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67-84废止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94 后于1999年5月1日废止,新发布施行为GB 50098-9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原GBJ 38-79废止。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9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94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清理”后发布,1999年6月1日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废止。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99-86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房屋建筑制图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 T 50280-98 1999年2月1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 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清理”后改为“推荐性”。 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JGJ38-87废止。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JGJ60-89废止。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GBJ 113-7 1998年4月1日施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GBJ 102-96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现行行业标准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XX J114-20XX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BJ 100-98 1998年9月1日施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专业标准” JBJ 48-88 1989年4月1日起实施。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XX J67-20XX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XX J113-20XX现行部标准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7-87 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GBJ 25-86 1986年7月1日施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XX年版(本汇编中标记)二建筑分类(一)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分四级100年以上 50100年 2550年 15年以下(二)以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划分按层数13为低层、46为多层、79为中高层、10以上为高层。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按建筑总高度超过24m为高层,高度超过100m以上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三)以工程复杂程度分级建设部1992年建设资字第26号文件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特级: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活动为主,有国家和重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建筑,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一级: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有地区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建筑,1629层或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居住区。二级:大中型、中高级 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公共建筑、1629层住宅、总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居住区。三级:中型、中级 高度不超过24m(八度区13m)、715层住宅、单跨18m或钢结构单跨9m的单层建筑,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四级: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7层以下无电梯住宅、宿舍及砖混结构的建筑。五级:一、二层功能简单的建筑 一、二层单功能、小跨度。(四)以建筑规模或投资划分(五)以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划分建筑气候区划,并确定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区区划:、(两广、闽南)、(云贵)、(青藏)、(新疆) 该区对建筑基本要求主要指标:1月平均气温辅助指标:年降水量7月平均气温平均5日数7月平均相对湿度平均25日数二级区区划:如A、B、C、D、反映该地区气候差异性,如A:广东沿海B:广东中部广东韶关属B福建沿海 广西中部福建东西南、内地规定各建筑气候区建筑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结构施工的基本要求名词解释、104、105如:建筑防寒:泛指建筑综合措施 如吐鲁番D区建筑保温:系指建筑构造措施 如广州不考虑建筑防热:泛指建筑综合措施 如广州A区建筑隔热:系指建筑构造措施 如吐鲁番D区附图: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参数表: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二).建筑基地1.道路红线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2.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红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3.建筑突出物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允许 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三)建筑高度与高程1.建筑高度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建筑高度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高程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高程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篇二:天津市地方建筑标准汇总篇三:现行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汇总广东省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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