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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制度篇一: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办法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第三条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四条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第二章 销售管理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1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二章 直销管理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公司自行募集的,应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在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时,公司销售人员应要求投资者对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并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第九条 对于直销客户,公司销售人员应指导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告知投资者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公司销售人员应告知直销客户确保投资资金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2第三章 代销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代销机构募集的,应当对首次合作的代销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定期评价现有代销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代销机构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十二条 公司销售人员根据公司代销机构遴选原则,负责制定代销机构的遴选标准。销售人员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投资经理、市场人员及合规人员的意见,公司各部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销售人员完成公司遴选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 公司销售人员完成代销机构的初审后,应由公司具体负责销售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开展代销业务对接。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代销机构募集的,应与代销机构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一)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二)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三)代理销售费用及支付的业务安排;(四)基金销售信息交互的业务安排;(五)基金销售资金交收的业务安排;(六)违约责任的划分等。第四章 登记结算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募集的,可以选择具备份额登记外包资格的外包机构开立募集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账户”),办理直销资金归集和账户监督。如自行开立募集账户,办理直销资金归集的,应选择具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并由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切实保障销售3结算资金安全。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募集机构募集的,事前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对其专用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实施有效监督,并出具含有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连带责任条款的监督协议。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第十八条 公司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第五章 留痕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销售管理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 内控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多层级的监督控制体系,销售人员对销售募集管理制度的行为负责,风控合规人员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销售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私募基金的风险特性、适销对象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客户信息完善、产品销售、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4篇二:9.募集行为规范制度募集行为规范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三条 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四条 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的相关责任。第五条 公司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第六条 公司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第七条 公司募集人员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第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九条 公司将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公司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前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前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公司鼓励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第十一条 公司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第十二条 涉及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人员和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或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清算时,私募基金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三章 特定对象调查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人员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员工应确保签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其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不时更新的调查问卷模板对投资者展开调查程序,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公司募集人员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十七条 公司及募集人员不得单纯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十八条 推介材料由公司募集人员制作使用,公司募集人员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公司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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