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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篇一: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医疗器械进口管理程序,保证医疗器械进口采购符合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的医疗器械进口管理。3. 定义: 供货方:本制度中供货方是指国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进口医疗器械:本制度中进口医疗器械是指本企业直接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采购的医疗器械。4内容: 供货方资质和进口医疗器械合法性的确认 供货方资质和进口医疗器械合法性未经确认的,不得进口。 供货方需提供有效期前6个月内的合法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批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标准以及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复印件。 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和医疗器械合法性通过审核后,方可进口。 医疗器械进口计划的制定采购部门应根据历史经营状况、目前库存情况及市场需求预测,以及公司经营目标与资源配置等综合情况,编制医疗器械进口计划; 医疗器械购进计划制定时应听取销售部门和质量部门的意见,注意购进医疗器械的时效性、合理控制医疗器械库存结构。 医疗器械进口计划需要得到公司总经理的审批。 医疗器械进口合同的管理 签订合同的原则和要求(1)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质量条款;(2)明确价格条款。 签订合同的内容及注意事项(1)注意对供应商交货期的要求,应与进口计划吻合;(2) 注意价格条款和索赔内容。 签订合同前,采购员应将医疗器械进口合同文本提交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医疗器械进口流程 采购人员负责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并负责将采购信息录入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 采购人员根据国外供应商发货情况,通过业务操作系统生成采购到货预报单,通知仓库到货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 货物到达口岸后,采购人员负责审核进口单据,准备海关报关的相应单据,联络报关公司报关。 货物经海关放行后,采购人员负责联络运输公司,将货物从口岸运至仓库。 货物到达仓库后,验收人员依据医疗器械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验收入库。 采购人员负责采购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工作。 医疗器械进口凭证及记录的要求 医疗器械进口凭证包括进口合同、进口单据、进口税单等票据;记录包括医疗器械进口记录。 医疗器械进口合同以及进口单据由采购部门存档;进口税单等票据由财务部门存档。 医疗器械进口记录医疗器械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口数量、进口价格、进口日期等项内容。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并由采购部门存档。5. 相关记录:医疗器械购进记录(编号:BD-BR0002)(电脑系统内的电子表格即可,不需纸质版)到货预报单(编号:BD-BR0001)(类似系统的到货通知单,不是强制要求的表格、不需纸质版)篇二:06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医疗器械进口管理程序,保证医疗器械进口采购符合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本制度中供货方是指国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本制度中进口医疗器械是指本企业直接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采购的医疗器械。供货方资质和进口医疗器械合法性的确认。供货方资质和进口医疗器械合法性未经确认的,不得进口。供货方需提供有效期前6个月内的合法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批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标准以及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和医疗器械合法性通过审核后,方可进口。三、采购部门应根据历史经营状况、目前库存情况及市场需求预测,以及公司经营目标与资源配置等综合情况,编制医疗器械进口计划;医疗器械购进计划制定时应听取销售部门和质量部门的意见,注意购进医疗器械的时效性、合理控制医疗器械库存结构。医疗器械进口计划需要得到公司总经理的审批。四、1、 签订合同的原则和要求(1)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质量条款;(2)明确价格条款。/2、 签订合同的内容及注意事项(1)注意对供应商交货期的要求,应与进口计划吻合;(2) 注意价格条款和索赔内容。3、 签订合同前,采购员应将医疗器械进口合同文本提交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五、 采购人员负责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并负责将采购信息录入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采购人员根据国外供应商发货情况,通过业务操作系统生成采购到货预报单,通知仓库到货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货物到达口岸后,采购人员负责审核进口单据,准备海关报关的相应单据,联络报关公司报关。货物经海关放行后,采购人员负责联络运输公司,将货物从口岸运至仓库。货物到达仓库后,验收人员依据医疗器械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验收入库。 采购人员负责采购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六、医疗器械进口凭证包括进口合同、进口单据、进口税单等票据;记录包括医疗器械进口记录。 医疗器械进口合同以及进口单据由采购部门存档;进口税单等票据由财务部门存档。医疗器械进口记录医疗器械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口数量、进口价格、进口日期等项内容。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并由采购部门存档。篇三:进口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5 号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二七年六月十八日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风险评估并采取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及快速反应措施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分类监管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第五条 一类进口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诚信度高,连续5年无不良记录;(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三)具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产品的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了解我国对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30批;(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立和保存比较完善的进口医疗器械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第六条 二类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诚信度较高,连续3年无不良记录;(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三)具有1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产品的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了解我国对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的人员;(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3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10批;(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立和保存比较完善的进口医疗器械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第七条 三类进口单位包括:(一)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不满3年的进口单位;(二)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已满3年,但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进口单位;(三) 提出分类申请,经考核不符合一、二类进口单位条件,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进口单位。第八条 申请一类进口单位或者二类进口单位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并有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二)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文件;(四)质量管理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五)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的证明材料;(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自我声明)。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的书面审核。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正。申请一类进口单位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核后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进口单位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核准,并定期对外公布一类进口单位名单。申请二类进口单位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完成书面审核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进口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核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定期对外公布二类进口单位名单。第三章 进口医疗器械风险等级及检验监管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口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况、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的相关规则以及进口检验管理的需要等,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风险等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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