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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零售企业GSP条款分析,零售企业共设立8节60条,第一节 质量管理与职责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三节 文件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五节 采购与验收 第六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节 销售管理 第八节 售后管理,零售企业新增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资格 计算机系统 营业场所温湿度监测调控 药品电子监管码 销售票据管理 售出药品退换货管理,零售企业提升内容,质量管理文件 人员资质及培训 储存温湿度调控与监测 中药饮片经营管理 冷藏药品管理 收货与验收 药品有效期管理 药品销售及售后管理,零售企业主要改造内容,计算机系统 储存及营业场所温湿度调控设备 储存及营业场所温湿度监测设备 中药饮片储存及陈列设备 冷藏药品储存及陈列设备 冷藏药品数据采集设备 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零售企业重点实施内容,执业药师配备 人员资质及培训 中药学人员资质及经营管理 文件管理 采购、销售及票据管理 药学技术服务 储存及陈列温湿度管理 冷藏及特殊管理药品,第一节 质量管理与职责,制定质量管理文件(第123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 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经营条件(第124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企业负责人资质(第125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企业负责人应当提供的必要条件主要是指保证质量工作有效开展的管理权限和必要的人、财、物保障,质量职责(第126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四)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第二节 人员管理,从业守法(第127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执业药师配备(第128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驻店执业药师的作用,保证驻店执业药师在岗 驻店执业药师应发挥有效、正确指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药品 驻店药师的根本作用就是在流通终端确保药品销售的合理性与安全性,人员资质(第129条),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培训管理(第130、131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冷链药品的管理,特殊培训(第132条),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卫生及健康管理 (第133、134、135条),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第三节 文件,制定质量管理文件(第136、137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第138条),(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第138条),(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岗位职责(第139、140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 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释义】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岗位由具备资格的专门人员任职履责,其他岗位人员不得替代,药品零售操作规程(第141条),(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记录(第142、143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电子记录数据(第144、145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营业场所条件(第146、147条),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 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营业场所设备(第148条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计算机系统(第149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零售企业库房(第150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零售企业仓库设施设备 (第151条),(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其他仓储设施(第152、153、154条),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第五节 采购与验收,采购药品(第155条),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收货验收(第156、157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药品验收管理(第158、159、160条),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入库(第161条),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上架 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第六节 陈列与储存,营业场所温度(第162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 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卫生管理(第163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 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药品的陈列要求(第164条),(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药品的陈列(第164条),(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2-8);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陈列检查(第165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药品有效期管理(第166条),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释义】对近效期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有效期、用量等因素来确定可销售药品的合理数量,防止售出后发生过期使用。,储存与养护(第167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十节的相关规定,第七节 销售管理,明示经营(第168、169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销售药品要求(第170条),(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凭证(第171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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