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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医疗过程中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了医疗事故,使病患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损害的责任又分为不同的内容,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但是归责的原则是不变的。那么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以上内容转载自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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