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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篇一: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二: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制 度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制 度一、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路政大队、局属超限站(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处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七、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局作出书面报告。局每次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八、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由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篇三:旅游旅游(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旅游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旅游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第四条 定期检查,是指旅游执法监督人员每年定期对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驻局监察室、执法处室共同开展。定期检查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二)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五)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旅游执法监督人员对各旅游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专项抽查。经常性检查由各执法处室自行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包括:(一)旅游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的违规行为;(三)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四)适用旅游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准确;(五)旅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旅游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七)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第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二)适用旅游行政执法依据不当的,纠正或撤销执法决定;(三)违反旅游行政执法程序的,纠正或撤销执法决定;(四)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履行职责。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涉嫌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报局党组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旅游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第三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第四条 局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其他局领导,成员由各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第六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第七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在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二)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三)是否存在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情况;(四)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扬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五)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一)抽查行政执法案卷;(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三)开展暗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四)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和程序主要考评方法:(一)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二)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四)检查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五)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主要考评程序:(一)执法人员提交自评报告;(二)执法处室对执法人员开展内部评议;(三)执法处室搜集、汇总日常考核情况;(四)执法处室根据上述一、二、三项考评内容,提出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建议并提交处室自评报告,报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五)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六)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处室和执法人员;(七)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工作在次年的一月份进行。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行政执法职能处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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