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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服务指南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二)设定依据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验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6.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 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三)申请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四)办理条件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五)申请材料A.申请人申请发证材料(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电子版)(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自行提供,电子版)(3)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4)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相关专业人员学历、职称证书(自行提供,电子版)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B.申请人申请换证材料(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电子版)(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自行提供,电子版)(3)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4)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相关专业人员学历、职称证书(自行提供,电子版)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注:对首次发证已提交材料,由审批系统自动加载获取,申请人只需对发证变化的材料进行更新。C.申请人申请变更材料a.企业名称变更的(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变更申请书(电子版)(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3)营业执照变更关系(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导出即可,电子版)b.地址名称变更的(1)变更申请书(电子版)(2)住所或地址变更证明(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c.对增项、迁址、增加检验地址材料(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电子版)(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自行提供,电子版)(3)营业执照(自行提供,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子版)(4)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相关专业人员学历、职称证书(自行提供,电子版)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注:对首次发证已提交材料,由审批系统自动加载获取,申请人只需对发证变化的材料进行更新。(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特殊环节:技术鉴定评审(九)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方式为网络提交,网络申请是启动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人登陆日照市政务服务网(http:/rzzwfw.sd.gov.cn/)或山东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提示要求上传电子版文本申请材料。注:申请人可选择在线预先指导服务:根据需要,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市质监局提交申请材料,选择预先指导后,预审人员对材料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可依据意见建议进行完善。申请材料实行无纸化申报,以网上材料为准,不再要求申请提交纸质材料。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专家现场核查带回企业签章的纸质材料,留档备查。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寄送受理窗口。寄送地址: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烟台路197号),电话:06338717073。申请复查换证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审申请,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2.受理(1)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送达补正告知书。 (2)对于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决定书。(3)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许可管理范围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3.鉴定评审。3.办理进程查询 社会公众可登录日照市政务服务网(http:/rzzwfw.sd.gov.cn/)或山东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行政许可信息查询专栏,查询办理状况。许可信息公开更新时限为24小时。 申请人除通过上款明示途径查询许可信息外,也可通过山东省质监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申报账户实时查询。 4.获取办理结果 窗口将相关证书文书(包括:受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终止申请通知书)通过审批系统发送至申请人,并通过证照快递方式将许可证书寄送给申请人。(十)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十一)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十二)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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