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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调 价 格 合 同 中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1)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 2)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价 格 调 整 ;( 3) 一 周 内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停 水 、 停 电 、 停 气 造 成 停 工 累 计 超 过 8 小 时 ;( 4) 设 计 变 更 及 发 包 方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 5)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因 素 。建 材 价 格 上 涨 可 调 整 合 同 价 款自 2007 年 7 月 至 2008 年 7 月 建 材 价 格 特 别 是 钢 材 价 格 持 续 大 幅 度 上 涨 ,其 它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和 建 筑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价 格 也 出 现 了 上 涨 的 情 况 。 建 材 价 格异 常 波 动 , 超 出 了 全 社 会 的 合 理 判 断 , 许 多 工 程 项 目 因 建 材 价 格 异 常 波 动 造成 的 造 价 变 动 达 到 了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三 分 之 一 , 建 筑 企 业 面 临 巨 额 损 失 的 风 险 。那 么 如 何 处 理 建 材 异 动 引 发 的 法 律 纠 纷 ? 成 为 建 筑 行 业 和 法 律 界 普 遍 关 心 的热 点 问 题 , 我 公 司 亦 是 如 此 。 现 提 出 此 七 项 议 题 供 公 司 各 单 位 、 项 目 部 在 进行 此 项 工 作 时 , 作 法 律 咨 询 参 考 。一 、 建 筑 材 料 、 人 工 费 价 格 异 常 变 动 , 对 于 固 定 价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施 工 合 同是 否 可 以 调 整 材 料 价 格 ?解 答 : 如 因 价 格 异 动 造 成 合 同 难 以 履 行 , 那 么 如 果 业 主 仍 要 求 施 工 企 业 执行 原 固 定 价 格 , 就 构 成 了 显 失 公 平 , 施 工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54 条的 规 定 行 使 撤 销 权 , 可 以 依 据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调 整 原 固 定 价 格 。 国 际 上 常 见 的标 准 合 同 条 款 如 JCT、 ICE、 FIDIC 中 均 有 价 格 调 整 条 款 , 九 部 委 标 准 施 工招 标 文 件 中 也 有 价 格 调 整 条 款 , 而 在 实 践 中 , 建 设 单 位 出 于 控 制 投 资 、 节 约管 理 成 本 等 原 因 , 大 量 采 用 固 定 价 格 合 同 , 加 大 了 施 工 企 业 的 风 险 , 也 成 为了 价 格 异 动 导 致 法 律 纠 纷 的 根 源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应 当 对 原 固 定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 合 同 法 第 269 条 规 定 :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的 实 质 就 是 “承 包 人 干 活 , 发 包 人给 钱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性 质 决 定 了 施 工 企 业 无 法 承 受 材 料 、 人 工 价 格 异 动 带来 的 亏 损 , 把 材 料 价 格 异 动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全 部 由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显 然 有 违 合同 法 公 平 、 诚 信 原 则 。 从 各 级 法 院 的 审 判 实 践 看 , 对 于 类 似 问 题 法 院 也 均给 予 了 合 理 调 整 。二 、 建 筑 材 料 、 人 工 费 的 变 动 达 到 什 么 幅 度 能 够 视 为 异 常 变 动 ? 价 格 变 动达 到 异 常 的 , 对 原 合 同 中 的 固 定 价 格 应 当 如 何 调 整 ? 各 地 方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颁 发 的 指 导 意 见 能 否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解 答 : 可 以 参 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6 条 的 内 容 , 对 于 材 料 价 格 异 动 , 参 照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发 布 的 计 价 方 法 或 者 计 价 标 准 。 价 格 法 中 规 定 了 三 种 价 格 形 式 ,市 场 价 是 否 显 示 公 平 只 能 看 国 家 指 导 价 , 而 指 导 意 见 的 相 关 规 定 就 可 以 作 为国 家 指 导 价 来 衡 量 是 否 显 失 公 平 。 将 价 格 变 动 达 到 10%作 为 价 格 异 动 的 标准 比 较 适 宜 , 可 以 考 虑 超 过 10%的 部 分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 10%以 内 的部 分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 认 定 价 格 异 常 变 动 和 调 查 方 法 均 应 以 施 工 企 业 不 亏 损或 实 现 微 利 为 考 量 标 准 , 让 整 个 建 筑 企 业 都 因 为 价 格 异 常 变 动 导 致 收 入 低 于成 本 显 然 是 不 适 合 的 。 指 导 意 见 虽 然 不 能 直 接 作 为 裁 判 的 依 据 , 但 可 以 作 为法 官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判 断 标 准 。三 、 若 施 工 企 业 已 经 在 中 标 价 里 计 取 了 风 险 费 , 施 工 企 业 能 否 以 材 料 价 格被 动 超 出 了 招 投 标 时 可 以 预 见 的 风 险 范 围 而 主 张 建 设 单 位 予 以 补 偿 ?解 答 : 即 使 施 工 企 业 中 标 里 计 取 了 风 险 费 , 但 如 果 风 险 费 不 足 以 达 到 价 格异 动 幅 度 , 仍 然 可 以 调 整 固 定 价 格 。 1999 版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对 于 固 定价 格 合 同 也 规 定 “在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合 同 价 款 不 再 调 整 ”, 因 此 对 于 超 出合 同 风 险 范 围 的 仍 应 当 进 行 补 偿 。 对 于 计 提 的 风 险 金 应 当 计 算 是 否 达 到 价 格上 涨 的 幅 度 , 如 果 大 体 相 当 就 不 调 整 , 如 果 达 不 到 价 格 上 涨 幅 度 仍 然 可 以 调整 。 固 定 价 格 合 同 即 便 计 取 风 险 费 也 是 有 限 和 可 预 见 的 , 不 能 解 决 材 料 人 工价 格 异 动 问 题 , 因 此 仍 应 当 进 行 调 整 。四 、 若 固 定 价 格 的 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 建 设 单 位 向 施 工 企 业 支 付 预 付 款 , 施 工企 业 还 能 否 主 张 调 整 材 料 价 格 ?解 答 : 关 键 要 看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能 否 满 足 提 前 备 料 , 化 解 价 格 异 动 带 来 的 风险 和 损 失 , 若 不 能 满 足 仍 应 当 调 整 。 按 照 行 业 交 易 习 惯 预 付 款 一 般 应 达 到 工程 总 价 的 25%, 若 达 到 这 个 比 例 应 认 定 风 险 责 任 已 经 转 移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施工 企 业 主 张 价 格 调 整 , 一 般 不 应 认 定 为 显 失 公 平 。 否 则 就 应 当 认 定 为 显 失 公平 , 应 当 相 应 调 整 材 料 价 格 。 建 筑 工 程 材 料 设 备 一 般 占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60%以上 ; 10%预 付 款 显 然 不 能 解 决 防 止 材 料 价 格 异 动 的 问 题 , 施 工 企 业 需 要 投 入10%至 20%的 自 有 资 金 作 为 生 产 流 动 资 金 才 能 维 持 施 工 生 产 的 正 常 进 行 。 在这 种 情 况 下 , 预 付 款 比 例 大 小 都 没 有 实 际 解 决 施 工 企 业 资 金 问 题 , 因 此 即 使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预 付 款 , 在 价 格 异 动 时 施 工 企 业 仍 可 以 要 求 调 整 固 定 价 格 。五 、 若 施 工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不 得 调 整 , 该 约 定 的 效 力 如 何 ?解 答 : 是 否 签 订 这 样 的 条 款 并 不 影 响 情 事 变 更 的 适 用 ,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法律 规 定 的 一 年 期 间 行 使 撤 销 权 。 如 果 施 工 企 业 未 按 期 行 使 撤 销 权 , 则 价 格 异动 时 不 能 调 整 固 定 价 格 。六 、 若 施 工 企 业 履 行 合 同 将 造 成 更 大 的 损 失 , 施 工 企 业 可 否 运 用 公 平 原 则 ,停 止 施 工 , 并 要 求 解 除 施 工 合 同 ? 如 果 施 工 企 业 存 在 违 约 事 由 的 情 况 下 还 能否 主 张 固 定 价 格 调 整 ?解 答 :施 工 企 业 若 选 择 牺 牲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责 任 , 则 可 操 作 性 较 强 。 可 以 行 使先 不 履 行 抗 辩 权 , 停 止 施 工 , 同 时 与 建 设 单 位 协 商 , 但 法 院 不 宜 将 双 方 协 商期 间 认 定 为 工 期 延 误 期 间 。 若 施 工 企 业 存 在 工 期 延 误 的 情 形 , 但 并 非 价 格 异动 的 全 部 损 失 都 是 因 为 工 期 延 误 造 成 的 , 则 施 工 企 业 仍 可 以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调整 价 格 。 如 果 让 施 工 企 业 既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又 承 担 价 格 波 动 的 风 险 则 有 失 公 平 。七 、 在 合 同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能 否 适 用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处 理 建筑 行 业 出 现 的 价 格 异 动 问 题 ?解 答 : 价 格 异 动 应 当 属 于 可 变 更 、 撤 销 的 情 形 , 其 依 据 是 继 续 按 照 原 固 定价 格 履 行 合 同 显 失 公 平 。 对 于 不 能 认 定 为 显 失 公 平 的 , 要 看 是 否 存 在 建 设 单位 拖 延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是 否 存 在 建 设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长 等 情 形 来 处 理 ,如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63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或 者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 在 合 同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内 政 府 价 格 调 整 时 , 按 照 交 付 时 的 价 格 计 价 逾 期 付 款 的 ,遇 价 格 上 涨 时 , 按 照 新 价 格 执 行 ”但 是 一 般 不 应 当 依 据 合 同 法 没 有规 定 的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 也 不 宜 直 接 依 据 公 平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 情 事 变更 的 法 理 基 础 就 是 合 同 的 实 质 公 正 和 实 质 正 义 , 价 格 异 动 应 当 适 用 情 事 变 更而 非 显 失 公 平 , 显 失 公 平 是 缔 约 时 的 不 公 平 , 而 情 事 变 更 更 是 缔 约 时 公 平 ,履 行 后 出 现 不 公 平 是 结 果 而 非 原 因 。 情 事 变 更 须 履 行 再 交 涉 义 务 , 一 方 必 须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情 事 变 更 不 受 除 权 期 间 的 影 响 , 但 是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影 响 。呈 : 公 司 领 导公 司 总 部 有 关 部 门 、 各 二 级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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