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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公司各单位:煤矿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 康所必须的预防、保护性装备,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 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与管理,保障员工在生 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特制定 本制度。一、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1、公司劳保用品实行按季度采购的方式。各矿井严格根据 AQ1051-2008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结合各 工种性质、 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 制定矿井员工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 报公司审核批准。 每季度首月 5日前根据标准和实际需要, 编制完成 矿井季度所需劳保用品计划, 报送公司综合部, 综合部汇总经领导审 批后采购入库、下发。2、采购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更要认真审查生产厂家或经销 商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坚决杜绝 三无 产品进入企业。3、采购人员在采购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索取特种劳动 保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最近半年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采购 一般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索取 生产资格证 、 安监证和最近 半年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在向经销商采购时,除索取上述证件 复印件外,还要索取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不得采购和 使用无安全标志 (LA标志 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禁止采购假冒伪劣 和变质、失效、过期的劳动保护用品。4、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要遵循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的原则, 在商品性能、质量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应就近采购价格合理、质量 优良、检验合格、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产品。对采 购假冒伪劣或失去效能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二、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1、采购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应由综合部、使用单位、人力资源 部、 安监部、 工会和财务部联合检查验收。 验收分为质量和数量验收。 要认真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安全许用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LA 安全 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测检验报告、使用 说明书等, 观察防护用品有无破损缺陷、 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2、劳动保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3、发现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 无标志的,坚决不予接收入库,并责令退货。4、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齐全、不规范、不履 行入库手续或手续不齐备,财务部应拒绝支付货款。三、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1、公司和矿井均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保管制度,提高仓库 科学管理水平, 使劳动保护用品经常处于良好的环境中。 库管人员要 熟练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术,库存劳动保护用品 100%处于适用状态。2、仓库安全要严格执行公安部 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 。仓库做到低温、干燥,劳动保护用品不要接触高温、明火、强 酸、强碱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晒,要搞好保管养护。仓库要做到 “四无” ,即 :无霉烂变质、无损坏丢失、无隐患、无老鼠; “四防” 即 :防潮、防压、防火、防盗。3、库存劳保用品要分类、上架储存,架间距不小于 1米,架与 墙间距不小于 0.5米,架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米,主要通道宽度 不小于 2米。4、科学堆码存放,及时记载账目卡片,经常检查核对库存,保 持账、 卡、 物相符, 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库存期间数量准确, 不缺不少。 5、不得与酸、碱、油及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货架应距地 面和墙壁 2OOmm 以上, 做好防火、 防水、 防盗、 防潮、 防蛀、 防破坏、 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库存期间安全无事故。6、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出入手续,简化供应环节和程序,既要 减少储备和积压,加快周转,又必须有 10%的库存备用量,严禁劳动 保护用品零库存。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1、各矿井严格根据公司批准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时向员工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严禁多发、 少发、 漏发或超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各矿井制定烦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 执行。2、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种、 不同劳动条件, 免费配发给员工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不得以货币或 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发的实物劳动保护用品。3、对从事多种作业或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应按其在工作时间 内劳动条件中的最差的工种发放,发放品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4、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发生场所作业的工种,必须 配备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5、 各矿井常备 15套劳动保护用品和下井装备, 供政府行管部门 和公司机关部室下井检查人员使用。备用物品要保证干燥、整洁、齐 全。6、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缩减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降低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遇有下列情况需调整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 可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1由于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的变化需改变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 和使用期限的 ;(2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单位、 新工种的增强,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3各工种在规定发放标准以外需增发劳动保护用品的。7、劳动保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非个人原因受损或丢失,应及 时予以补发。 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 要收取购置费用后及时补发, 不得影响安全工作。8、对不按规定时间给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要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对因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 要追究领 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耍追究法律责任。9、新到岗员工的劳保用品由矿井综合科根据人力资源部出具的 调令,在三天内到综合部及时领取。10、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岗位性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11、综合部负责对矿井劳保用品的保管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原领用的 劳动保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 员 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配发给个人的劳 动保护用品不得转卖。12、工会组织要代表广大员工,参加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报废各环节的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 五、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1、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对岗位的要求以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则,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 用品。2、各矿井要经常对员工开展劳动保护用品教育,提高员工防护 意识,督促其自学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安检科负责对煤矿员工的劳保用品的佩带和使用情况随时进 行检查, 公司安监部负责监督抽查。 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 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的人员,除进行安全教 育外,视情节轻重按“三违”行为给予经济处罚。4、矿灯、自救器、瓦斯便携仪等用具,属于公用设备,为保证 其完好性、安全性和有效的周转率,矿井应统一专人保管、维护。 5、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 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 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6、离职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由所 在单位的管理部门回收或折价处理。六、劳动保护用品的报废1、员工要熟练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能,按规定正 确使用、 保管和维护好劳动保护用品, 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在安全使用 期内防护性能处于适用状态。2、 为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 劳动保护用品要执行按期更新制度, 不得超过期限使用。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员工配发过期和 失效劳动保护用品的, 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因此而造成员工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 追究法律责任。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强制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防护性能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 护功能的 ;(4超过说明书载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5、报废程序 :(1各矿安检科定期对在用和库存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需要 技术鉴定的要送国家授权的劳动保护用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达到报 废条件的报请公司批准作出报废处理;(2报废后的劳动保护用品,禁止再次使用。七、附则1、各矿井根据本制度制定矿井劳保用品管理实施办法,报公司 备案;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 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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