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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类责任清单单位:(公章)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负责人签字: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1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4、送达阶段责任:社会组织管理股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4、送达阶段责任:社会组织管理股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对基金会的年度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基金会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4、送达阶段责任:社会组织管理股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4养老机构年度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1、承检责任:检查机关按照年检法定程序进行检查。2、结果处理责任:向年检不合格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前,就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行政监督检查市民政局1.申请受理责任: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2.核对审查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后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救助责任:对批准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社会救助。4.监督管理责任: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交通、税务、工商等社会救助家庭降级状况核对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执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拒不提供本部门业务管理涉及的救助申请家庭信息情况的。(二)拒不配合、阻碍、拖延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搭建,致使无法准确高效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三)提供虚假数据,或把关不严,影响比对结果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有关责任人近亲属谋取低保待遇的。第四章第十三条 取消低保资格、追缴由民政部门牵头处理;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部门牵头处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的责任追究线索,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和部门处理。接受线索移送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动单位。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6对评出的三级殡仪馆进行抽检行政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抽检责任:向被抽查单位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文件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结果处理责任:填写民政部等级殡仪馆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报送材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等级称号。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7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抽检责任:向被抽查单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文件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结果处理责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8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行政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1.抽查责任:向被抽查旗市区民政部门告知监督抽查性质、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在进行抽户检查。 2.承检责任 :检查机构按照听取情况、查阅资料凭证、抽户检查等程序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检查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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