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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 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建设单位(业主)职责,认真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二、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监督手续。不得用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报建报监。 三、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四、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六、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七、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施工过程中有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1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并经施工图审查后方可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方可施工。 九、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部、分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十、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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