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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及烟草制品仓库设计规范篇一:106号片烟醇化库施组第一章 编制依据及原则第一节 编制依据吉林烟草工业有限公司打叶复烤生产线易地技术改造及烟叶仓储配套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吉林烟草工业有限公司打叶复烤生产线易地技术改造及烟叶仓储配套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国家、吉林省、延吉市颁布的现行建筑结构和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施工的各类规范、规程、验评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程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规定。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国家及吉林省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条例等。(表1-1)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1-1第二节 编制原则严格遵守现行的技术规范、施工规程和质量评定与验收标准。 坚持技术先进性、科学合理性、经济适用性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第二章 工程概况第一节 建筑工程概况建设工程概况表篇二:QYNYC.20XX露天堆场安全技术标准Q/YNYC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YNYC.20XX露天堆场安全技术标准20XX-02-01发布 20XX-02-01实施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YNYC.20XX前 言本标准的制定依据YC/T 20XX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要求,以便于对露天堆场安全技术等内容进行规定。本标准由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属于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安全保卫部归口。本标准起草部门:安全保卫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博为、梁忠荣、陈兴侯、付伟涛、胡永硕、吴国祥、周禹、段云峰、桂肖雄。本标准为20XX年首次发布。1QYNYC.20XX露天堆场安全技术标准1 目的为规范露天堆场安全技术要求,特制订本标准。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各复烤厂露天堆场安全技术控制。3 规范性引用文件YC/T 20XX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YC/T 20520XX 烟草及烟草制品 仓库 设计规范4 术语和定义无5 职责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保卫部制订、组织实施及督导检查。 公司各复烤厂按照本标准执行。6 管理内容和方法 露天堆场烟叶堆放要求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超过400000担,超过的分成不同货场堆放。 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小于40 米,每垛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m2,堆高不超过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小于 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小于15 米。 烟叶堆放设有防自燃措施,采用避光材料遮盖,防止升温。 露天堆场防火防雷防洪要求 货场四周要有5米以上的围墙与周边隔离。围墙外要有防洪沟。 货场内要有良好地下排水系统。 货场防雷要求 货场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设施安装执行防雷系统安全技术标准; 防雷设施每年一次通过有资质相关部门检测;防雷设施检测执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货场设置消防水池并配有符合标准消防设施。 货场电气和消防符合生产现场电气和生产现场消防安全的要求。 设备电气线路绝缘和接地完好,设备电气箱、柜除维修外,不打开用来散热或其他用途; 无未经批准的临时线路; 所有线路架空或在地面穿金属管敷设;线路完好无损,无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7 支持文件无8 相关记录2QYNYC.20XX编制: 审核: 批准:3篇三: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第51号令)、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XX34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XX234号)等规定,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做到便民利民。要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开展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不仅要本着有利于零售户的依法经营和有利于市场经营的规范化管理,还要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卷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以达到有利于保障消费需求。(三)照顾特殊、优先发放的原则。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适当放宽准入限制。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分别为:(一)蚌埠市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县区城关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三)乡镇政府驻地、乡级及以上公路两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四)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自然村总数不得超过2个(不含乡级及以上公路两侧的经营户)。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70米。自然村住户在100户以下的,设1个卷烟零售点。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一)营业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浴池,对内经营需要的;(三)营业面积市区在300 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户;(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使用自有固定经营场所本人从事卷烟经营的。按照上述任一情形办理许可证的,其他新增经营户申办许可证时,在距离上不受其限制。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或中、小学门口50米可通行距离内。(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公安、工商、质检等)处罚2次以上(含2次),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卷烟经营资格被取消不满3年的。(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与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租赁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八)省级及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上述第(三)到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直系亲属或财产共有人。第七条 下列经营户,根据实际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批准,适当降低经营场所等准入条件,发放短期许可证,但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一)无卷烟经营户的自然村;(二)无卷烟经营户的规模较大的建设工地。上述范围内出现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申请办证时,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持短期许可证的经营户限制。在上述范围出现符合条件的持证经营户后,持短期证的经营户许可证到期后,不给予延续。第八条 辖区内重要的风景区、大型交通枢纽站内,零售点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0米。具体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可不受本办法关于零售点间距的要求。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持证卷烟经营零售户,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并符合变更后所在地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已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场所被拆迁后,需在规划新建位置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时,必须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办证时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单独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其营业面积等以分店为准。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卷烟零售资源,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退出机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卷烟经营资格。(一)违法或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第十三条 对现已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主体、企业类型、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届满未续延申请而被注销的,应重新申请办证。新办证均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两点间可通行距离”是指:经营场所建筑物的最近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米为测量点。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米为测量点。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作特殊说明的“以上”含本数。第十六条 “营业面积”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实用面积,不含仓库、住宿用房等。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仅限经营场所建筑物大门直接正对公路,且门与公路之间无建筑物的经营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仅指:除智残、盲人、既聋又哑的人以外的残疾人。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XX年11月11日公布实施的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20XX年3月8日开始实施的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楼堂馆所等高档卷烟经营场所市场管理实施方案、20XX年2月15日开始实施的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说明、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XX94号)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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