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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 1 -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2019 9 年度第年度第一一期期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ANHUI BEIFAGNZHIGUAGN LAW OFFICEANHUI BEIFAGNZHIGUAGN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惠黎路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惠黎路 3232 号律师楼号律师楼 电话:电话:05610561- -5236266 5236266 传真:传真:05610561- -52382885238288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 2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019 9 年度第年度第一一期期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皖北律法字2019第 33 号 致: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致: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淮北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淮北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事宜 (以下简称本期发行) , 担任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淮北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 约定,本所指派向亚勇律师、赵玉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期发行工作, 为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 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 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 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 3 -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和 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有关 的授权和批准、本期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用途、信用评级及本期发 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 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本期发行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 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 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现行有效的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 4 - 中国法律而出具。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必备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 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一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 34060000000156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230600733033942R。住所 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 276 号,法定代表人:方良才,注册 资本人民币 675,107 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 控股)。 发行人经营范围: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存储;煤炭外购; 煤炭铁路运输服务;煤化工产品(包括焦炭)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 品);化工原料及制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发电(含煤泥、煤 矸石发电);热能综合利用;电力技术及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计算 机专业人员的培训;通讯及计算机系统服务;通讯计算机应用开发施 工、维护及技术咨询;土地复垦;机电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维 修、拆除、租赁;装卸服务;物业管理;仓储服务;汽车运输、职业 介绍 (限分支机构经营) ; 矿山建筑安装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防腐工程施工;工矿配件、润滑油、金属材料及制品、木材及制品、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 5 - 支护设备及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汽车)、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电子产品、 汽车配件、 计算机及电子设备配件、 办公自动化用品生产、 销售;精煤及副产品、灰渣、土产、日用百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二) 发行人历史沿革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经国家经贸 委 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等 62 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 (国 经贸产业2000541 号)批准,由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淮北矿业集团)以 2,956,953,718.54 元净资产出资,国 家开发银行以 1,326,172,466.00 元债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 527,960,379.50 元债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 42,300,000.00 元债权作为出资,于 2001 年 11 月 26 日成立的“债转股”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4,853,380,000.00 元,实收资本 4,853,380,000.00 元。公司股东淮北矿业集团、国家开发银行、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分别为 60.93%、27.32%、10.88%、0.87%。 2002 年 12 月 13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将 所持本公司的 22,617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4.66%)转让给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所持本公司的 110,00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 的 22.66%)转让给淮北矿业集团。变更后公司的股东为淮北矿业集 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分别为 4,056,950,000.00 元、754,130,000.00 元、42,300,000.00 元,占 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 83.59%、15.54%、0.87%。 2005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将所持本公司的 32,617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6.72%)变更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持有。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股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 6 - 东为淮北矿业集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分别为 4,056,950,000.00 元、427,960,000.00 元、326,170,000.00 元、 42,300,000.00 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 83.59%、 8.82%、 6.72%、 0.87%。 2006 年 11 月 23 日,公司股东淮北矿业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署关于转让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的合同,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将 所持本公司 326,170,000.00 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6.72%) 转让给淮北矿业集团。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分次交割方式。2006 年 12 月 5 日,该股权转让合同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据此完 成首期转让的 114,159,500.00 元股权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公司的 股东为淮北矿业集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分别为 4,171,109,500.00 元、427,960,000.00 元、212,010,500.00 元、 42,300,000.00 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 85.94%、 8.82%、 4.37%、 0.87%。 2007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上述关于 转让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将所持本公司的 115,434,135.11 元股权 转让给淮北矿业集团。本次转让后,公司股东为淮北矿业集团、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出 资 额 分 别 为 4,286,543,635.11 元 、 427,960,000.00 元、96,576,364.89 元、42,300,000.00 元,占注册 资本的比例分别为 88.32%、8.82%、1.99%、0.87%。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 7 - 2008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上述关于转 让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将所持本公司的 96,576,364.89 元股权转 让给淮北矿业集团。本次转让后,公司股东为淮北矿业集团、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额分别为 4,383,120,000.00 元、427,960,000.00 元、42,300,000.00 元,占 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 90.31%、8.82%、0.87%。 2009 年 9 月 29 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向煤业公司增资的批复 (皖国资产权函 2009 428 号)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淮北矿业集团以土地使用 权 2,080,950,000.00 元向本公司增资,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937,360,000.00 元,资本溢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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