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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二一年一月修订稿目 录第一章管理制度1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1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1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2第二章 采煤7第三章 掘进、维修9第四章 一通三防12第一节 通风、配风12第二节 局部通风12第三节 通风设施14第四节 瓦斯检查、管理15第五节 瓦斯排放16第六节 防突管理18第七节 防尘管理20第八节 防灭火21第九节 排水21第五章 机电运输22第一节 机电22第二节 运输25第六章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30第七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34第八章 附则35努力了的才叫梦想,不努力的就是空想!如果你一直空想的话,无论看多少正能量语录,也赶不走满满的负能量!你还是原地踏步的你,一直在看别人进步。35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 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2、 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3、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4、 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5、 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6、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7、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1、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2、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3、 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4、 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5、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第4条 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第5条 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第6条 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第7条 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第8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第9条 基层队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第10条 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第11条 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第12条 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第1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1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第1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第16条 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17条 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内部通报。第18条 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第19条 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第20条 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第21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第22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第23条 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第24条 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第25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200元。第26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100元。第27条 酒后不足4小时入井者处罚款150元。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第28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第29条 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100元。第30条 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第31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第32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第33条 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第34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50元。第35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第36条 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50元。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第37条 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100元,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300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第38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100元。第39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第40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300元。第41条 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处。第42条 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第43条 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第二章 采煤第44条 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150元/次。第45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第46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第4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第48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第49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第50条 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第51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元/根。第52条 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第53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第54条 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内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第55条 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第56条 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第57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处。第58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员处罚款50元。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第59条 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第60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第61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第62条 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第64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第65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罚款500元。第三章 掘进、维修第6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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