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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2012-03-13再次修订,基本建设管理处)黔交建设2012_号关于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管力度,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规范了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但一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给其他企业投标,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甚至一些腐败行为的发生,严重干扰了交通建设市场良性发展,给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社会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因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当前我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当务之急。经厅党委研究决定,通过推进制度创新,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的制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交通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刹住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歪风,确保交通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一、提高认识,依法治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研究交通运输部近期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交通建设市场领域切实做到杜绝工程转包、规范合法分包、完善劳务合作行为,使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短期内能明显好转,并通过持之以恒的治理取得成效。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一)中标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1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项目全部工程转给他人;2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项目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按投标承诺的人员组建项目管理班子,更换后的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及技术、安全、财务负责人)不是中标单位的人员,且与中标单位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4中标单位与实际进场施工单位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主要材料采购不由中标单位主导,人员工资发放不由中标单位经办;5中标单位与实际进场单位之间无产权关系,现场施工机具不是中标单位自有或由中标单位租赁。(二)中标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3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由非承包人单位进行施工;4合同文件中虽允许分包,但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5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6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7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8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指定进行的分包;9以劳务合作为名行分包之实的行为。(三)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1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2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低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三、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变以往招标文件中笼统规定不允许分包的简单做法。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允许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1对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及分包人的资质、人员、业绩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人认为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也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2投标人拟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予以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分包人的相关资质、人员、业绩证明材料。3在招投标阶段,由于时间紧迫,导致拟进行分包的投标人不能确定具体分包人的,招标文件应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分包人的选择方案。4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不得将不属于劳务合作的工程内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要求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二)在标段划分时,要适当扩大标段规模,对于路基、桥隧等主体工程,原则上不低于6亿元,并相应增加对投标人注册资金和财务能力的要求,以吸引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卓著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原则上,投标人注册资金不能低于投标控制价的1/3,近三年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小于人民币15亿元,投标时年末资金周转能力(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不小于人民币2亿元。(三)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挂钩,在评标办法中体现信用评价的奖惩作用。1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要求(第十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发包人应当对其进行核定并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承包人要对分包人的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分包人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承包人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在信用评价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处理。3在继续执行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0196号)和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120号)的基础上,增加对从业单位在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评价,以履约信誉评价的方式进行。履约信誉评价结果原则上与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公布。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在评标办法中以履约信誉分体现奖惩。(1)履约信誉评价规则及评价等级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采取独立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价,最终结果为三者Xg、Xj、Xz的加权平均值X,由厅汇总计算,公式如下:X0.4Xg0.3Xj0.3Xz评价结果按计算得分X确定为四个等级:A+级(信誉好):X95分。完全按照投标承诺履约,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素质令人满意,设备进场、资金调配及时,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情况下工程进度快而有序,分包行为规范(或无分包),无转包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A级(信誉较好):85分X95分。能按照投标承诺履约,人员、设备到位率高,个别人员更换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人员素质和机具设备、资金调配能保证工程进展顺利,分包行为规范(或无分包),无转包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B级(信誉一般):75分X85分。人员、设备到位率较低,但尚未超出合同文件的允许范围,或人员更换手续不够完善,或工程进展不能令人满意,或分包行为有欠规范,或有轻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转包行为;C级(信誉较差):X75分。履约行为有严重违反合同情况,但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或工程进展已不能按工期完成,或分包行为不规范,或有较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转包行为。(备注: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中可直接将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禁止进入市场)的严重不良行为,如出借资质(行为代码GLSG1-2)、借用他人资质证书(GLSG1-3)、将中标合同转让(GLSG2-1-1)、肢解全部工程分别分包(GLSG2-1-2)等,不在此评价。)(2)履约信誉分Q的计算QkT式中:k履约信誉分基数:A+级1.0,A级0.5,B级0,C级-1.0;T有效投标报价得分的级差平均值:T(TsTx)(n1) 式中Ts、Tx分别为有效投标报价得分最高分和最低分,n为有效投标报价个数。(3)投标人的评标最终得分S计算SSoQ式中:So按黔交建设2010196号第一条原则计算的投标报价得分;Q按前述第(2)条规则计算的履约信誉分。(4)评标结果排序评标结果按评标最终得分S从高到低排序,但不违反以下原则:与按So排序相比,若按S排序提升的排位超过2位,则只能按2位采用。例如同一投标人,按So排序时位于第5位,按S排序时提升为第2位,则最终只能排在第3位。(四)要继续执行中标候选人的人员、业绩公示制度,在定标前杜绝挂靠单位蒙混过关。有分包的中标候选人,要同时公示其分包人;若分包人在中标后才确定,则在确定后公示。原则上,分包人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只责令中标人另行选择合格的分包人或不进行分包,不作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的理由。但若分包人出现的问题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则经查实,中标人和分包人都要进行信用评价处罚(可不因此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四、严格从业单位中标后的履约监管。(一)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黔交建设2010196号第三条要求,对照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拟派人员的承诺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实际进场人员进行核实。招标文件中对人员更换必须按以下原则细化后写入合同条款:1主要从业人员(项目经理及技术、安全、财务负责人)若要更换只能采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备选人员。在出现下列不可抗力情况下,以不低于原拟派人员资格的其他人员进行更换,违反本规定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资格:(1)拟派人员重伤、死亡;(2)拟派人员因涉嫌犯罪或诉讼而被有关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3)拟派人员因突发性重大事件(如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典等疫情、骚乱等社会非正常事件)不能到位;(4)拟派人员执业资格因各种原因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2合同谈判承诺的进场人员必须是中标单位正式自有员工,原则上不得更换。3中标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必须以不低于原拟派人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更换,并严格控制更换比例。对于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更换比例不得超过30%,并不得超过3人(根据项目规模可以此为参照基准适当增减)。同时,人员更换必须经过业主审批。在允许更换的比例内进行更换的,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以备选人员更换以及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换的除外),具体处罚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超过更换比例的更换申请,不予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更换的应予纠正,拒不整改的,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约谈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清退出场。4因业主单位对进场人员不满意,勒令中标单位进行人员更换的,可不受以上第3点规定的比例限制,但要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处罚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单位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在办理变更的必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它证明无效)。该规定对分包人同样适用。(三)招标人要利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权威网络信息资源,在招标投标、人员进场、人员变更等时段,对从业单位人员的身份进行查询复核,使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人员构成上无处遁形。(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核实进场人员后,应将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报监管部门(厅及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格式见附件1),监管部门据此随时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履约信誉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五)建设单位要随时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检查中标单位现场的人员、机械、资金到位情况。除日常的随机检查外,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检查,每个承包人及分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检查中要着重核实合同文件中的中标单位人员是否确实在岗,机械设备是否确实属中标单位自有或由其租用,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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