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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管理程序、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管理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6号(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7)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8)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9)GB1589道路车辆外廊尺、轴荷及质量限值(1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1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 (12)Q/XHJ 0616罐式集装箱(TANK)、槽罐车安全操作规程(13)Q/XHJ 0617-2011危险化学品槽车取样、押运、罐装卸货安全管理规定(14)Q/XHG1334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5)Q/XHG1325-2009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6)各部门成品岗位操作法(17)各部门原料岗位操作法2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2.1.1安全环保部为承包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公司承揽土建、安装、维修、拆除、防腐、保温、吊装、搬运、包装、装卸、车队、绿化等承包商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2.1.2 对承包商归口管理部门及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2.1.3 对承包商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处罚意见。2.2 工程设计部2.2.1工程部为土建、工程安装、防腐、保温、钢结构安装、搭设脚手架、拆除等施工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2.2.2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告知.2.2.3验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及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存相关资证复印件,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2.2.4负责与承包商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2.2.5经常检查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有效,各项作业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2.3 生产运行部 2.3.1生产运行部是装卸、搬运、包装、吊装等外来施工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2.3.2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告知。2.3.3验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各类资质证书及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存相关资证复印件,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2.3.4负责与承包商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2.3.5经常检查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有效,各项作业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2.4 物管部2.4.1物管部为运输车队的归口管理部门。2.4.2负责与承运单位签订货物运输安全协议、运输合同。2.4.3制定车辆运输事故救援预案,及时提供给各运输公司,敦促各运输公司组织学习和演练。2.4.4对装运危险品的车辆货物承运单位及车辆、承运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控制和管理,建立档案。核对货车的货物保险情况,达到公司要求后,方可允许承运。2.4.5要督促货物承运单位加强驾驶员行车安全教育,及时向承运单位传达公司的有关规定。2.4.6对发生的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货物承运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规定进行处理、教育、整改。2.4.7对在本公司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2.5其他未列明的作业根据部门职能归口管理。3 施工区域所属部门职责3.1所属部门对外来施工的管理职责3.1.1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该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担负承担安全管理责任。3.1.2 对承包商进行安全告知。3.1.3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监督,针对施工人员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制止,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责令停工。3.1.4 严格按要求开具各项安全票证,针对不同的作业点和作业环境制定详细的、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作业前的相关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1.5 在各项施工作业前,对施工人员、监护(监火)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职责、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要求进行宣读。3.2 所属部门对外来运输车辆的管理职责3.2.1检查承运车辆及驾驶员是否符合运输要求。3.2.2与承运车辆做好沟通联系,督促驾驶人员按规定安全行驶。3.2.3严格按Q/XHJ0616-2009罐式集装箱(TANK)、槽罐车安全操作规程、成品岗位操作法、原料岗位操作法进行装卸作业。3.2.4监督检查货物装卸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3 管理规定3.1 对外来施工的管理规定3.1.1对承包商有需求的部门,根据需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施工联系单”(零星点工作业除外)。3.1.2 外来施工进场前,归口管理部门应告知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承包商凭归口管理部门签字的“施工联系单”到拟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报到。3.1.3 外来施工部门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公司有权进行检查。3.1.4外来施工部门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的复印件,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3.1.5 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接到返回的“施工联系单”后,应向承包商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告知书内容应包括: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部门的危险性,施工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等。安全告知书须经承包商负责人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未开“施工联系单”的零星点工作业,施工区域所在部门在接到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要指定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交接和安全告知。3.1.6无论施工作业是否由施工区域所属部门提出,只要作业所在地在该部门地域范围内,该部门对该施工作业就应承担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3.1.7 外来施工部门与公司相关部门联系工程进度、质量、处罚等其他相关事项,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联系。3.2 对外来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规定3.2.1装载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规定。3.2.2装载的各种货物(包括运输进厂原材料),应有有效的遮盖、捆绑措施,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滚动,封盖须严密。路途中驾驶人员应谨慎驾驶,防止货物洒落、丢失。3.2.3车辆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的核定载的重量。3.2.4根据装载危险品的性质,装运车辆应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3.2.5驾驶员装卸货物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厂区不得乱停放、乱鸣喇叭,不得私自吊装、接罐,违者取消为本公司承运的资格。3.2.6车辆进入厂区应严格执行Q/XHG 1334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限速要求及其他规定。3.2.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超车,严格按公安部门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可在繁华的街道、居民区行驶、停留和过夜。3.2.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装卸场所、厂区内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三角灯。3.2.9根据危险品的性质,装运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接地、遮阳等有效防护措施。3.2.10危险物品长途运输,除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领取上岗证外,必须配备押运员。3.2.11货物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必须整洁干净,防止坚硬物和锋利物撞破容器。对理化性质不同物品不得混合运装。对包装破损、老化、泄漏、无品名、无标识的,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不得装运。3.2.12危险化学品罐式集装箱、槽罐车所装容量应符合Q/XHJ0616-2009罐式集装箱(TANK)、槽罐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要避免高温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雨天运输要采取相应的防潮、防雨措施。3.2.13车辆装卸货物时,应符合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3.2.14车辆装卸货物时,承运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听从装卸人员的指挥,维护货场秩序。3.2.15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用桶包装的,出现渗漏和破损,驾驶员必须将该包装桶带回,经三方人员验证后确定,若是桶的质量问题,由公司负责处理,若是运输问题,则由承运人员负责。3.2.16厂区内行驶除驾驶室外,其它任何部位禁止乘人。3.2.17在危险化学品装卸区,驾驶人员禁止使用手机。3.2.18不得在装卸区域、生产区域维修车辆。3.2.19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除汽车制造厂原配置的装置出厂后,一律不得再添加如水箱等附件。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确认。3.2.20承运车辆严禁装载与货物不相符的物资,不得往货物里掺水、石头、黄沙等杂物。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拼车运输。4 承包商施工安全要求承包商进入公司区域进行施工作业,需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4.1 严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4.2 承包商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穿短裤、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遵守本工种、行业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按章操作。4.3 施工作业前,承包商必须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4.4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规定的安全动火、动土、用电、有限空间、登高等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或施工区域所属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4.5 严禁吸烟和其它未经批准产生明火的行为。4.6 施工设备、设施、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特种设备应在有效期内。4.7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4.8 禁止高处(2米以上)抛掷物件。4.9 叉车运行时,车上严禁站人。4.10 施工作业中遇有电焊、气焊、塑焊、切割、使用喷灯、电炉、熬炼、生火炉、烘烤、铁器工具摩擦、撞击(铲、凿、敲)、使用砂轮、电钻、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使用烙铁、浇注沥青、溶化金属等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动火证。4.11 施工作业中,进入容器、设备、炉膛、煤仓、煤斗、贮槽、深井、暗沟、电缆沟等有限空间须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4.12 施工中,严禁用铁器等其它金属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4.13 承包商在作业时所需的用电,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与动力部签订用电协议,由动力部安装与拆除。用电时,应遵守以下规定:a、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b、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c、防爆区域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工具等。5.14 动土作业前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并做好以下措施:a、动土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地下埋设的动力电缆、通讯电缆和管道。b、动土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c、动土施工挖掘深坑深度大于40CM的,施工作业后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示标志。5.15 吊装作业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5.16 禁止动用施工作业区域内生产设备、阀门、开关、闸刀、按扭、电器、仪表和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装置设施等。5.17 进入深井、电缆沟、水沟等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将井口、电缆沟等盖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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