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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定额的计划、制修订、发布实施和日常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定 额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五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两级管理。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和定额工作规划; 三、组织制修订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 四、指导与监督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五、管理各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定额的备案。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下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 二、拟订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 四、负责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修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 四、指导与监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 第九条 各行业、省级定额站所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 四、承担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内容、关系及作用第十条 建设工程定额按照性质分为办法规则、计价定额和价格标准。 一、办法规则。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预估算、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规范等。 二、计价定额。指在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用于计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定额和指标包括: 估算指标定额、 概算定额指标、 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等。 三、价格标准。指用于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设备等的费用标准包括: 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定额按照使用范围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 一、全国统一定额。指由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定额。 二、行业定额。指由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全国统一定额中未能包含的专业工程依据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本行业工程特点编制和发布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的定额。 三、地区定额。指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工程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全国统一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调整从而编制和发布的在本地区范围内适用的定额。 第十二条 行业、地区与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相同项目的定额水平应保持一致,行业与行业、行业与地区之间建设工程定额相同项目的定额水平亦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定额是编制及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合同价、工程计量及价款支付、处理变更和索赔、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主要依据和参考。第四章 计划与立项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定额应纳入计划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制修订。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工作应分别编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规划是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的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的编制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的编制要求,提出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的编制要求结合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的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第十七条 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编制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批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下达作为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立项的依据; 二、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编制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年度工作计划报本行业、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立项的依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第五章 制修订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包括制订、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等。 一、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应根据定额编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新型工程的特点及时组织制订新的定额。 二、建设工程定额中的计价定额在发布实施后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全面修订;办法规则、价格标准应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1.建设工程定额的部分内容己不适应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2.建设工程定额的部分内容存在明显缺陷; 3.建设工程定额的部分内容与相关的建设工程定额相抵触并经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工作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简明适用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定额的客观性、公正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应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编制单位应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经验的人员担任;编制组成员应由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或熟悉政策的人员承担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应建立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测定的基础工作之上。调查研究和测定工作应深入现场采用科学、先进的测定及分析处理方法确保工作成果能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水平、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适用范围能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一般按编制工作方案大纲、编制初稿、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分阶段进行。 第二十三条 编制工作方案大纲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 一、编制组编写工作方案大纲。 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质量和水平控制措施、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编制组成员分工等。 二、召开方案大纲论证会议。各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编制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方案大纲。 第二十四条 编制初稿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一、调查研究。编制单位应根据己通过的工作方案大纲充分展开现场调查、测定在科学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初稿。 二、开展测试验证及专题论证。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论证会议并形成相应报告。 三、完成初稿。其主要内容包括:初稿正文、编制说明、水平或精度测算与分析、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及原始资料、附录等。 四、专家研讨。初稿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广泛吸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 一、修改初稿。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研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测定验证和专题论证修改完善初稿。 二、完成征求意见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征求意见稿正文、编制报告主要包括编制说明、水平或精度测算与分析、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及原始资料等、 附录等。 三、初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委托其它单位编制的定额编制单位完成的征求意见文件应报相应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初审。 四、征求意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应将编制单位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征求意见审查会形成专家意见处理表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送审阶段工作的主要程序、内容及要求是: 一、完成送审稿。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测定验证和专题论证修改征求意见稿完成送审稿。 二、初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委托其它单位编制定额的编制单位应将完成的送审稿报相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初审。 三、送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完成送审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送审报告、送审稿、征求意见处理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应将送审文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 四、审查。一股采取召开审查会的形式也可采取函审等其他形式。审查会应由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是: 一、完成报批稿。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测定验证和专题论证修改送审稿完成报批稿。 二、初审。报批稿应报相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初审。 三、报批。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完成报批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报批报告、报批稿、 专家意见处理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应将报批文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 四、审批。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审议会经编制单位根据审议意见适当修改后由主管部门将报批文件组织会签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定额的水平应做到科学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社会平均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编制单位编制定额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的建设工程项目客观分析和测算定额水平和定额精度。 一、水平测算内容包括:定额的总水平测算主要定额子目的水平测算与全国、其它行业、其它地区定额的水平比较。定额水平的测算只限于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 二、精度测算内容包括: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相对于预算定额的费用增幅。概算定额相对于预算定额精度一般控制在 3 以内;估算指标相对于预算定额精度一般控制在 5 以内。超出此范围应分析原因如确系项目划分及工程量组成不合理需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的成果应做到格式规范、结构清晰、数据准确。条文规定应严谨明确文句简练;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 第三十条 制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将原始资料及全部成果移交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归档。 第六章 发布与执行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三十二条 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应由行业、省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发布。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发布后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布新编、修订或废止建设工程定额后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尽快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对新编、修订的定额进行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 第七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定额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宣传贯彻工作; 二、根据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定额进行解释和答疑; 三、制定与建设工程定额相配套的实施办法指导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应用; 四、对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开展日常监督及时了解定额的执行情况收集定额执行中的问题;对定额中遗留的问题承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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