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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00-10-1 前言 1、总则 2、一般规定 3、绿化工程 4、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 附录A 附录B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分部(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C 园林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附录D 绿化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E 大树移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F 园林建筑及小品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G 假山叠石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H 绿化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J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K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为统一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有关各方面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1.03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和上海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确定。 1.04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的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建安标准中有关分项的规定。1.05 园林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1.0.2 园林工程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园林绿化,第二部分为园林土建。园林土建由园林建筑、园林建筑小品、叠山理水、雕塑等内容组成。本标准仅对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等主要的园林工程内容作了规定,对园林工程中的挖湖堆山、雕塑等内容有待编写后补充。 1.031.0.4本标准的引用标准有: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上述标准以下简称建安标准);上海市标准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DBJ08-18-91)、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DBJ08-19-91)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53-96)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BJ08-54-96)、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J08-53-96)、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DBJ08-211-94)、花坛、花境技术规程(DBJ08-66-97)、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BJ08-67-97)、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98)、和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98)。 1.0.5 由于园林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标准的编写不尽完善,故有些园林工程例如:园桥、室外的排水工程、部分园路等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市政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还有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还有些园林工程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的做法,例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等,这些工程质量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的标准执行等等。2、一般规定 2.1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2 本条规定绿化工程的质量是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通常一个单位工程有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树木栽植工程和草坪、花坛、地被栽植工程等分项工程组成。但不尽然,有时一个单位工程仅有几个甚至一个分项工程组成。例如:一个草坪单位工程就由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草坪工程这三个分项工程组成。 2.1.3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表2.1.3中共列出七个分部,每个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由全部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与国家现行建安标准基本相一致。 2.1.4 本条规定了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是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2.2 质量检验评定等级 2.2.1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个层次的进行,并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这种分法与国家现行的建安标准相一致。 2.2.2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及规定,按照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分别作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的规定。无论是合格还是优良等级,保证项目是必须做到的,它对工程的安全、功能、使用及景观效果起到保证作用;基本项目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必须做到的,它对工程的质量起着主要的作用,允许偏差项目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有偏差,但不能超过允许的范围,如果有少量的超过允许偏差的范围,但不能相差较大,否则对工程的使用、质量景效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2.3 本条规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的规定,对优良分部的确定,强调了所含的主要分项必须达到优良,并列出了所含主要分项的内容。 2.2.4 本条规定了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是按分部(项)工程的质量、质量保证资料和观感质量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确定。 2.2.5 本条规定了当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应规定的评定的标准时,即不合格时,应作相应处理并重确定质量等级。 2.3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2.3.1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应在施工企业班组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经理组织、由专职质量检验员核定。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应做完一项就检验完一项,不能有遗漏。从班组的操作人员开始就要把好每一个分项工程的质量关。 2.3.2 本条规定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要求。 2.3.3 本条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要求 2.3.4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自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并将全部的评定资料及结果交总包单位,以确保整个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3、绿化工程 3.1 栽植土工程 3.1.1 本节对栽植土工程的质量主要包括栽植土和一般地形处理的要求,但对相对标高5米的地形处理不作为本节适用范围,应另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 3.2 植物材料 3.2.1 因大树移植较一般植物的种植难度要大得多,故本节仅适用于一般绿化的工程施工,大树移植应按大树移植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3.3 树木栽植工程 3.3.1 同3.2.1 3.4 草坪、花坛、地被栽植工程 3.4.1 由于足球、棒垒球等运动型草坪的质量要求比一般绿地草坪的质量要求高得多,因此本节中的草坪是指一般绿地内的草坪。 3.6 大树移植工程 3.6.1 本节所指的大树为胸径15cm的慢长树及胸径25cm的快长树。4、园林建筑小品、假山叠石工程 4.6 假山叠石主体工程 4.6.1 本节的假山叠石主体工程主要是指基础以上的假山石的堆叠。2、一般规定 2.1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1 本标准所指的园林工程涉及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等范围。 2.1.2 绿化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绿化工程的质量应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 分项工程:按施工顺序划人为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树木栽植工程,草坪、花坛、地被栽植工程,运动型草坪工程,大树移植工程等; 、 单位工程: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绿化工程,通常均为一个单位工程,在大型的绿化工程中,应以一个或若干个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2.1.3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例如,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等; 、分部工程:应按园林建筑及小品的主要部位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水电工程等; 、单位工程:以一个单一(一组)的建筑物或一个(一组)独立的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的规定; 2.1.4 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分项工程:按主要项目划分为混凝土、钢筋、假山叠石、水电工程等; 、单位工程:以一座或一组假山叠石为一个单位工程。表2.1.3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表 2.2质量检验评定等级 2.2.1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2.2.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优良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处(件、点)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2.2.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为优良(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注: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如: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砌砖、钢结构焊接;装饰为油漆、刷(喷)浆(塑)、细木制品;屋面为保温(隔热)层、油膏嵌缝涂料屋面、瓦屋面;水电为电缆线路、电器照明器具及配电箱安装、给水管道安装、排水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安装等。 2.2.4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 、所含分部(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达到70,假山叠石工程应达到80。 2、优良 、绿化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应全部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为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必须含主体、装饰和水电分部(项)工程为优良。 、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达到85,假山叠石工程应达到90。 2.2.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3、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型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整改合格。 2.2.6 当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被定为整改合格时,该分部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2.3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2.3.1分项工程重量应在施工企业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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