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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的工作要求,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才安居,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以及政府优惠政策,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居住问题。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人才;(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人才,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不受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限制。 第四条 建立珠海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召集,负责协调、审议、决策本市人才安居工作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安居适用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和货币及生活补贴的发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人才安居的资金保障和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项目的用地保障;市科工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重点扶持和支持企业目录。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各类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具备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将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标准第八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包括出售和出租两种,具体采取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实物配置的租金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份共有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周转使用住房。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部分第四类及以上人才用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其他存量房、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领取住房补贴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之前临时过渡时期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给第五类人才的为期2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第十条 人才安居的适应对象除单身以外,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住房实物配置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不重复享受。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住房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过程中可以以个人为单位,按照各自符合的标准申请。第十一条 顶尖人才的安居标准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可享受600万元住房补贴,或免租入住200平米左右的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8年,可获赠所住住房。有突出贡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落实安居工作。第十二条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部分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安居政策的条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商品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未领取过住房补贴、未领取过租金补贴、未租住过人才公寓的,可以选择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申请公租房的,按本市公租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一类人才的安居标准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60平方米, 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20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160平方米的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4500元。第十四条 二类人才的安居标准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20平方米, 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 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14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3500元。第十五条 三类人才的安居标准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100平方米, 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拥有100%使用权,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申请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10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可免租入住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2500元。 第十六条 四类人才的安居标准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不超过90平方米, 人才持有房屋所有权70%份额、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3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 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申请住房补贴的,企业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补贴标准为35万元;企业新引进的4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补贴标准为25万元;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贴标准为20万元。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五类人才的安居标准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租房和生活补贴、未租住过人才公寓、未租住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企业新引进入户的青年人才,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40周岁以下技师每人发放2.6万元;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每人发放3.8万元。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无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后,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面积为不超过90平方米, 人才持有房屋所有权70%份额、公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30%份额,自购房之日起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后, 仍符合条件的,可获赠政府产权份额。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第十八条 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工作单位对人才是否符合资格情形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作单位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顶尖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五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市、区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市、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补贴、租金补贴及面向第五类人才的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第四章 房源筹集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结合人才发展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人才安居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第二十一条 房源的筹集渠道:(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二)整合政府存量公房;(三)商品房项目、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四)企事业单位建设。第二十二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按照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重点支柱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人才安居问题。符合与本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人才安居问题。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与住房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一、二、三类和四类人才需在2年内落实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补贴申请工作,否则将取消享受资格。过渡期可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中的一种,期限最长为2年。五类人才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期限为3年,满3年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牵头复审符合条件的,可续租1-2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续租期间租金按市场标准收取。享受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分两年发放。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才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由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共同分担。香洲区按照财政市、区分成比例承担,其他区按照市、区各50%承担。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剩余政策享受期内的,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由市人社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作为人才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事业单位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下措施处理:(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未满5年的,由公有产权人收回,退回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利率按照回购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支付购房人已付的相应贷款利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已满5年但不满10年的,由公有产权人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准,人才所持份额的溢价部分以10年为基数,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后归人才所有,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格的,由公有产权人按原价格回购。(二)入住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三)享受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应停止继续发放,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回已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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