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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轮换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队伍,实现公司范围内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岗ji等重要岗位的轮换。第三条 安排适用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2、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做到量才适用; 3、岗位轮换建立在年终考评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综合管理能力;4、岗位轮换原则上采取就近地区轮换,如岗位轮换中离开家庭所在地,原则上在下一次岗位轮换中回家庭所在地。第四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任职三年以上实行一次岗位轮换,任职三年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临时岗位调整;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财务岗等其他重要岗位实行定期或短期岗位轮换。每年对没有参加岗位轮换的各部门、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应实行强制休假。第五条 每年12月初,进行下年度的岗位轮换安排。计划财务总部负责拟订各部门、分支机构财务岗参加岗位轮换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拟定参加岗位轮换的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除财务岗以外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参加岗位轮换的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总部汇总报公司班子或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短期岗位轮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操作按内部交流形式进行,交流人员岗级岗薪不变。第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必须密切配合岗位轮换工作,无条件服从轮岗安排。对不服从轮岗安排的,公司将严肃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的,将予以免职待岗。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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