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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合同编号:甲 方:乙 方:签署时间:甲 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乙 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目 录前言1第一章 定义1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6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8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2第五章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划拨资金的收取14第六章 职业年金投资的分配与提取15第七章 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15第八章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16第九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18第十章 投资监督20第十一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21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25第十三章 指令与通知26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29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30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31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32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33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36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36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37前 言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2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3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1.4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由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组成。1.5 委托投资资产:指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1.6 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1.7 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8 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本合同中特指 。1.9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1.10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乙方。1.11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1.12 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1.13 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1.14 受托管理合同:指代理人与甲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代理人与甲方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5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归集职业年金缴费的账户。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由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1.16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1.17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1.18 职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1.19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职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1.20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1.21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在乙方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1.22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1.23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1.24 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1.25 管理费:指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1.26 审计费用: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1.27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1.28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1.29 开户费用:指乙方为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1.30 清算费用:指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1.31 管理职责终止:指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1.32 转移定价日:指为了确定管理人变更时移交职业年金基金的财产规模,由涉及变更的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定价日,以该定价日的财产规模作为移交财产规模的依据。1.33 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1.34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1.35 损失: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2.1 甲方声明与承诺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 甲方声明已受代理人委托,履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2.1.3 甲方声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甲方合法受托管理的资产,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1.4 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2.1.5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2.1.6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2.1.7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1.8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2.2 乙方声明与承诺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2.2.3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2.5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监督、核查、考核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3.1.2 定期从乙方获取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3.1.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3.1.4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3.1.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 甲方的义务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3.2.4 审核并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3.2.5 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到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2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3.2.6 与乙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协助、配合乙方履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职责。3.2.7 协调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工作。3.2.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3.2.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职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3.2.10 定期与乙方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会计核算数据。3.2.11 根据代理人的通知,向乙方发出职业年金收账指令、待遇支付资金划拨指令及其他相关信息。3.2.12 若代理人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并采取统一收益率,负责向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代理人传输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收益率必需的信息数据。甲方为统一计划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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