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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落实中小学体育教师工作量、服装费等相关规定的通知全市各中小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7】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7】101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合理解决体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稳定队伍,促进工作,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体育教师工作量、服装费等相关问题做出如下要求,请各校遵照执行。1、中小学体育教师周课时量:标准班额下(小学45人、初中52人、高中50人)小学16节;初中14节;高中 12节。2、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等均应计算工作量。具体标准为:早操每次1学时,间操每次0.5学时、大课间每次0.5学时,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40-45分钟折合为1学时。校内外体育竞赛折合相应课时或给予一次性补助。3、体育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教材、教学资料编订等工作,学校应根据实际酌情计入教师工作量。4、中小学体育教师课时津贴、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绩效考核要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带队比赛成绩优异或多次向高等学校输送优秀运动员的体育教师在职称评聘中应优先考虑。5、中小学体育教师工作服装费按满教【2008】47号文件执行,即:体育教师每人每学期按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物价的上涨予以相应提高。对年老体弱的体育教师和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要给予相应的照顾,适当减轻工作量。6、音乐、美术教师工作量参照以上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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