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3页
第2页 / 共13页
第3页 / 共13页
第4页 / 共13页
第5页 / 共13页
第6页 / 共13页
第7页 / 共13页
第8页 / 共13页
第9页 / 共13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发票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以及国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的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以及集团受托运营管理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集团所属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可以参照执行。第二章 销售发票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四条 销售发票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对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销售发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销售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第六条 与销售有关的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 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 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 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 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 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 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 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 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 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 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节 销售发票领购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发票领购只向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第九条 在每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制定发票领购计划。发票领购应在发票领购计划应获得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初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确认需要领购发票的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最大领购数量和领购方式等。第十一条 发票领购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轨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第十二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公司项目指定人员领购后,盖好发票专用章传递至相关开票人员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项目指定人员领购后,交由各城市或区域公司指定的财务经理以上人员保管。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及内部传递情况记录,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三节 销售发票开具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票开具应指定专人进行,发票开具前应获得经审批或认可的开票资料。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第十六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公司指定收款员或出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指定财务主管或会计人员负责开具。第十七条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由项目会计凭相关资料向各城市或区域发票保管人员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后由各城市或区域财务负责人复核后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各城市或区域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新增客户初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本单位自制的发票开具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对个人提供物业、酒店、租赁等服务的业务可简化处理。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或开票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在开票时应做到: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第二十条 各单位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按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如下原则开具增值税发票: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业务,开具发票应符合如下要求:(一)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单位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二)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三)销售不动产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四)出租不动产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并保存完整。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发票开具,做到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以下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 单联填开或各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二) 填写项目不齐全;(三) 购销单位名称简写;(四) 涂改发票;(五)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七)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八) 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九) 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 销售免税项目;(三)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发票开票人完成开票后,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交给业务经办人员或客户。第二十八条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如客户属于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四节 销售发票领取及交付第二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或客户领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在单位自制的增值税发票移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相应联次。第三十条 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在票面上书写,不得对折及污损。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发票联及抵扣联当面、及时送交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单位自制的发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发票如需邮寄给客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发票邮寄管理”相关要求处理。邮寄后,经办人员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本。第三十三条 发票寄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要求客户收到发票以后,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并将回执单扫描件发与公司或传真回公司。第五节 销售发票丢失、作废和红冲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与单位财务负责人与集团税务负责人,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发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按作废处理:(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对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按以下方法处理:(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由销售方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开并上传。购销双方也可凭信息表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第六节 销售发票及税控设备的保管与缴销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保管要求:(一)专人保管。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原则上发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并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霉等设施,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二)岗位分离。各单位应当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盖章不能为同一人。(三)月度盘存。各单位应建立增值税发票领、用、存盘点制度,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末且不定期对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盘点,编制增值税发票盘点表,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发票保管人签字确认。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 丢失发票;(二) 损(撕)毁发票;(三)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 发票保管、开具为同一人员;(六)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于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增值税发票登记簿和使用电子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适合的方式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在10年以上。第四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以下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发票:(一)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二)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及时缴销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第四十二条 税控金税盘的保管: 各项目公司税控金税盘应配备主盘及副盘,主盘必须由项目财务经理负责保管,并分配副盘相应操作权限,副盘由各项目开票人员负责保管,下班前必须将税控金税盘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第三章 采购发票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四十三条 采购发票是指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购置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单位或个人接收的发票。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各业务分管领导是采购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业务的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第四十五条 采购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 及时取得发票;(二) 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三) 更换不合规发票;(四) 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五) 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六) 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是采购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 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