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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乐天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方:济南西城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丙方) 长清乐天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集团” ) ,现西城集团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代其行使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对外出租上述房屋。为了明确甲方、乙方及丙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济南市 2012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试点意见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 。(二)房屋总面积 ,具体房号、户型、单户面积见附件一。(三)房屋现状:详见设施及设备清单见附件二。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合同期届满如需续租,乙方、丙方应在到期日前 2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续租。(三)房屋用途:丙方必须为乙方单位职工,并在乙方的管理下承租甲方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宅使用;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并不得占用租赁物业以外的其他公共地方。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一)该房屋月租金标准为 3.8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具体金额见附件一。(二)本合同约定房租的缴纳,乙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即由乙方负责向丙方收取后交付甲方,若丙方未按期缴纳,丙方同意由乙方从工资中直接代扣。(三)房租每半年交一次,首次房租由乙方从丙方处收缴后,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甲方,以后乙方从丙方处收缴房租后每半年交付一次,乙方于每年 12 月 20 日、6月 20 日前将丙方下半年房租预交甲方。乙方将款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以甲方银行到账日为准。如发生转汇手续费时,手续费由乙方支付。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济南槐荫支行公司名称:济南西城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账 号:74110154800000173(五)三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六)交纳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未交租金。第四条 房屋修缮约定(一)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满足正常居住条件。(二)甲方负责维修因自然损耗等非乙丙双方原因引起的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名称详见附件二甲方负责维修项目)损坏,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不包括灯管等易耗品和因丙方需要经改动、移位、增加的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用;如因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时,应由丙方负责及时修复并赔偿损失。(三)丙方负责维修室内日常使用设施设备(名称详见附件二丙方负责维修项目)并承担相应费用。(四)甲方修缮房屋时,乙丙双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否则由乙丙双方承担因不能修缮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第五条 房屋使用约定(一)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二)乙方保证丙方合法、合理、安全使用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乙丙双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该房屋内的固定设施设备。(三)因丙方违法或不当使用房屋而引发责任的,乙方承诺与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宽带、数字电视、通讯费等费用由丙方支付,并由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 物业管理费:乙方负有代收代缴丙方应当承担的物业管理费义务,即由乙方负责向丙方收取后交付给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若丙方未按期缴纳,丙方同意由乙方从工资中直接代扣。丙方每半年向乙方自行交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0.6 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 ,缴纳日期与与租金缴纳日期相同,丙方承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二)租用期内,丙方所用的水、电、暖、通讯、天棚、地板、门窗、室内设施、附属设施等所有设施设备更换、维修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丙方承担。(三)水电费:由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第七条 房屋流转禁止(一)乙方保证仅安排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租住该房屋,不得对外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收回相应的房屋,乙方按照双倍的市场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对外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否则视为丙方不具备承租资格,甲方将向乙方、丙方无条件收回相应的房屋,不给与丙方任何补偿,且丙方需要承担该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三)丙方租赁期间,甲方、乙方不定期对丙方进行租赁人员的抽查工作,若发现丙方不再具备租赁资格,甲方将向乙方、丙方无条件收回相应的房屋,不给与丙方任何补偿,且丙方需要承担该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与交回(一)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由乙方与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期限届满,乙方收回上述房屋向甲方交回。(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终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回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外,还应按照双倍租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他费用照付。 (三)若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对该房屋作了装修改变,则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丙双方保证房屋与交付时状况一致。但得到甲方认可可不予以恢复的除外。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租金。(二) 甲方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三) 甲方有权审核丙方装修方案,有权要求丙方修改不符合消防和安全的装饰装修方案。(四)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1、 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4、违反约定逾期两个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丙赔偿(房产的设施设备的功能缺损、物品损毁及给甲方的后续租赁造成的损失等由乙方丙方承担) 。(五)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租金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保证房屋空置率不超过 5%,空置的房屋,由乙方自行缴纳房租。房屋连续空置超过 2 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三)租赁期满,乙方不交回房屋的,应当按照双倍市场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四)乙方负责自行组织向丙方分配所承租的房屋,分配结果报甲方备案。(五)乙方负责丙方承租房屋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形成工作记录。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一) 丙方接受甲方、乙方的统一管理,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二) 丙方应及时将房屋租金按时交付给乙方,乙方统一支付甲方。若合同履行期内,中途退租,需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三) 承租期间,丙方负责缴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通讯费、暖气费、燃气费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四) 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并保管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五) 丙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六) 租赁期间,因房屋防水和主体结构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不能及时维修,经甲方同意后,丙方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七)丙方应合法、合理、安全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1、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超负荷用电;2、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3、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4、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5、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6、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8、故意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八)丙方必须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承租房屋,如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乙方、丙方收回租赁房屋:1、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2、拖欠租金 6 个月的;3、无正当理由空置 2 个月以上的;4、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一)房屋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合同或经济损失,三方自行担负。(二)房屋租赁期间国家征收等行政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经济损失,三方自行担负。第十三条未尽事宜未尽事宜,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解除与终止(一)租赁期内,乙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三)租赁期满未续签,丙方缴清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全部费用并经甲方验收收回租赁房屋后,本合同即自行终止。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三方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1、 ; 2、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效力本合同壹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丙方壹份,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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