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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毕业论文(设计)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写作完成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写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文中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本人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日期: 目 录论文摘要关键词一、婚姻自由的概念1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2三、婚姻自由的价值3四、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3五、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4(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4(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4(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4(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4六、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5七、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6参考文献9致谢 8论婚姻自由【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推毁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少急等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封建思想沉渣泛起,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人在婚姻问题上唯利是图、喜新厌旧、玩弄异性。这些都涉及到婚姻自由问题。本文拟就婚姻自由的历史和现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以及如何保障婚姻自由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婚姻自由;特征;建议O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XinJia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ZHAO HAI TONG【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Marriage Law to destroy feudalis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established a socialist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But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many anxious solve the problem: on the one hand the dregs of feudal ideas, arranged the sale of marriage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ngs have occurred; the one hand,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decadent bourgeois lifestyle some people in the mercenary marriage, the grass is always greener, playing with the opposite sex. The two are related to the problem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reedom of marriage of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under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how it protects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other issues to talk about some opinions.【Key words】Freedom of marriage ;characteristics ;legal measure 引 言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婚姻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国婚姻自由方面无疑起到了巨大的实际效果。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圆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In一112页。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上总是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离婚自由,指感情确已破裂,在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整个古代实行的是包办强迫婚姻,直到中世纪末期人们仍然没有缔结或解除婚姻的自由。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父母包办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包办强迫婚姻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奴隶社会初期,公开的掠夺婚和买卖婚十分盛行。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在欧洲各国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则发端于宗教改革运动。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袖马丁路德曾说:婚姻的事先同意并不表示将来的愿望,而只表示现在的意见。他认为只要双方本人自愿并已同居婚姻即为有效。宗教改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包办婚姻到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转变。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转引自存在主义哲学第342页。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此后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双方合意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是“契约自由”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不错,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确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尽管“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事实上,在金钱万能的资本主义社会婚姻自由不过意味着双方当事有可以在婚姻问题上进行金钱和美色财产和权势的“自由交易”。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美满的婚姻,只有实行离婚自由才能使感情确已破裂、不堪同居的夫妻有可能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离婚虽然只在少数夫妻间出现但离婚自由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它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三、自由的价值趋向恩格斯反杜林论中有一句话: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对于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西方现代存在主义中最具代表性的哲学家萨特认为,人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人的一切行动都意味着选择,而选择本身就是自由,是完全的自主。在他看来,一个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具有什么样的规定性,完全由己决定。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己进行设计、选择和造就自身。他的结论是:“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谌洪果:法律能做什么有关婚姻与性的法理思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婚姻的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更加注重人性的表现,是自由在社会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婚姻的自主性。人利用主体意识、主观能动性以及人的权利、人格价值来决定人们在人生道路上的伴侣选择的自由性。社会承认和尊重人婚姻的自由,是对人独立的婚姻价值的尊重。婚姻自由使得子女可以就个人的婚姻问题,向父母亲友征求意见,但父母亲友却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女,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样,婚姻的自由产生了价值,使很多没有爱情做基础的婚姻不再发生。另外,让人们在选择时,有更多的自由权,用更多的爱情作保证,让更多人拥有家庭的幸福,减少了离婚率,使社会趋向稳定。婚姻的自由,保证了家庭的幸福。离婚的减少,对下一代的成长、生活等各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能让他们在良好的环境中长大。四、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有相关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法律规定有效规范了我国公民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权利义务,对推崇和完善我国婚姻自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我国处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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