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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法理学、法制史授课提纲(季宏编写 主讲)法理学第一部分 纯粹法一、静态法法的定义法的本质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形成方式: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实施方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表现形式:法律由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表现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特征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普遍性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程序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内容法的要素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逻辑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原则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法律体系含义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特征国内法、现行法、部门法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二、动态法法的微观运行法的效力普遍约束力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体现意志、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归责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免责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制裁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的宏观运行立法立法方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认可狭义立法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广义立法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立法体制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一元多层次立法原则法治、科学、民主法的执行即行政法的适用狭义司法法院、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活动广义司法还包括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活动司法原则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守法守法的含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范围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违法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法律监督狭义法律监督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法律监督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监督的机制法律监督构成监督主体、客体、内容、权力和规则法律解释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法律推理含义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征寻求正当、受法律约束、实践理性(1)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因为: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司法活动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司法必须公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2)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基本涵义:司法权的专属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合法性。第二部分 历史法法的产生法产生标志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产生规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阶段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法的发展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自由资本主义自由放任主义,确立以下法律原则:平等自由竞争、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不受限制、过错责任原则垄断资本主义法的本位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当代资本主义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含义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古中国法传统具体表现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等级有序、家族本位;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民刑不分、重刑轻民;无讼是求古中国法传统特征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法现代化含义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第三部分 自然法法的价值含义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自由法律保障自由;自由评价法律进步与否;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极大推动法律进化正义形成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正义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正义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正义提高法律的实施秩序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利益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利益表达、利益平衡价值冲突解决方法价值位阶在不同位阶的法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个案平衡处于同一位阶的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比例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成度人权主体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基础,集体人权是保障客体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要素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本原历史性:人权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权的层次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第四部分 社会法一、法律与社会法与社会社会基础社会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法律的变迁; 调整社会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疗治社会疾病法与政治法与执政党政策共同点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区别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与国家一致性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国家权力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矛盾冲突性法律限制权力,而权力具有凌驾于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法律不可能完全控制国家权力权力制约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法在总体上不高于或也不能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法治与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法与道德法与道德一致性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在内容上,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法与道德联系本质联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内容联系大多数近现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功能联系近现代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主张法与道德区别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法与宗教联系法与宗教规范都是社会规范;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法从宗教中获得效力;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区别产生的历史条件;产生方式;调控范围和作用;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形式宗教对法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对宗教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二、法制与法治法制含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依法办事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特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民主相联系; 法治要求社会生活法律化,有助于维护公民自由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制度条件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健全的律师制度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具体的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进行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利本位人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一位的法的作用含义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力量的体现局限性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附一: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规则与原则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则并不必然由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条文也不必然表述法律规则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结构有权里就有义务数量相等产生发展浑然一体 分裂对立 相对统一价值或法律精神权利本位行政与司法主体;内容;程序;主动性违法与违反道德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法道德不一定违法违法与无效违法不一定无效;无效也不一定违法法与原始社会规范产生方式;利益和意志;保证实施力量;适用范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历史传统;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渊源;法律分类;诉讼程序;法典编撰;法院体系附二:分类划分标准类别法的作用作用对象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和公共事务执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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