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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1(二)行政执法行为2 (1)行政处罚2 (2)行政检查3 (3)其他行政行为3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7(二)行政执法行为 10(1)行政处罚10 (2)行政强制53 (3)非许可审批事项54 (4)行政检查55 (5)其他行政行为58 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一、 行政执法主体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6.29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4、2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6.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5、127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会常委会2003、1、18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3、19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会常委会2008、3、1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共24项)(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共4项)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关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关闭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3.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处罚种类:组织搬迁或者关闭处罚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组织搬迁或者予以关闭。4.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处罚种类:关闭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生产危险性较大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检查(共2项)1.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2.开展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季度检查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超出其管辖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共18项)1.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2.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3.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奖励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4.对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给予表彰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6.任命安全生产监察员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7.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8.对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法律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9.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0.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救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1.确定限制或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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