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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忘记续签篇一: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如何利用续签通知书免责?【实战案例评析】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如何利用续签通知书免责?王某入职某出租车公司担任行政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出租车公司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合同到期后,王某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工作状态一落千丈,拖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散布各种对公司不利的谣言,严重影响出租车公司的正常管理。公司领导找到王某沟通,看能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要求6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即支付其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公司称正在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不应支付解除的赔偿金。同时,王某称如不能如愿,则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支付其双倍工资。公司在向法律顾问咨询后,最后确认向其发放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声明:希望王某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其提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拒绝续签。3日后,出租车公司书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双方观点王某认为,出租车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他的利益,其有权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出租车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应支付其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出租车公司认为,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王某限期内拒绝签订,视为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当以辞职论,不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审理结果审理机关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公司维护公司的利益,可以要求员工限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有权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但是员工并未在限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公司有权认为员工有拒绝续签的可能。因为双方无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因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需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而不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HR应对有术】上述两个案例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应以劳动者是否同意为理由来决定是否免除;一个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与员工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难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付风险。实践中,有劳动者为了获取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故拖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及时发现此类问题、及时解决,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免得错过处理“问题”员工的最佳时机。1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 (3)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篇二: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后果严重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后果严重:胡律师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后果严重 李某的劳动合同还差 1 个月就到期了 , 他就递交了一份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书 , 企业没有理会。到期后 , 企业也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 李平仍然去上班。这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后果严重李某的劳动合同还差1个月就到期了,他就递交了一份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书,企业没有理会。到期后,企业也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李平仍然去上班。这样持续1个月后,李某发现他的劳动报酬没有变化。但总觉得这也不是长久之计,认为没有劳动合同不保险。于是他就去找到人事部经理,希望能够赶紧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不以为然地说,你不知道企业最近忙着迎接质量检查啊,这个事情过去以后,再商量续签合同的事吧。l个月后,用人单位找到李某,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觉得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企业没有提前通知他是续订还是终止,到期后,让他继续工作又不续签合同,结果工作1个月后又要解除劳动合同,总应该承担点法律责任吧。于是他下班后就找到自己的一位律师朋友,咨询到底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这是一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终止或者是续签。(1)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属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改变了这种情况,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要续签合同,劳动法律对于续签程序也有相关规定,即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通知,另一方也应该响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已经向企业发出续订劳动合同请求,但是企业却没有理会,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给李某造成损失的话,应该赔偿。 李某仍然在企业工作,但是由于企业的原因,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仵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办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l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规定,如果超过1个月仍不补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胡律师 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篇三: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20XX-06-30 15:03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是否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力?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一、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来合同的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没有权力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这个规定由于是在20XX年由最高院发布的,是否违背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话,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时单位就不要使用劳动者,否者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了。二、在此情形下,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基本精神,该种情形下,如果是单位提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根据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提供者:陶跃明 时间:20XX-2-26 20:22:44 于:陶跃明原创 陶跃明一些单位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但是,随着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一、基本案情原告杨利会于20XX年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XX年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9月16日。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20XX年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20XX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XX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就20XX年单位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20XX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20XX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XX年12月15日诉诸法律,要求确认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XX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XX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20XX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为证;因为20XX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20XX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被告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二、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0XX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与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20XX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因此,尽管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XX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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