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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陈刚篇一:买卖合同房 屋 买 卖 合 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陈刚身份证号: 320921197001160610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季正云 身份证号: 3209211982062228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情况及购该栋房屋范围:1、甲方所售房屋宅基地属为旧房改新建,具备正规报批程序的房屋宅基土地。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响水 县 响水 镇 小浦村 一 组 陈刚自己家原有的宅基地上。该房屋包括阁楼层共 6 层,底层为门面四间,2-4层每层设计2套间,每套房子116 平方米,五层及阁楼层约合计180平方米。南面车库层层高米。4、该房为 砖混 结构,每层层高米,内墙混合砂浆粉刷,外墙为瓷砖贴面。5、甲方保证所售房屋路通,电通到乙方的户内表箱,负责电表及自来水总表开户、分户水管到户、化粪池及排水系统安装到户、并保证雨污水排水通畅。6、甲、乙双方协商,将房屋的第 五 层 东 边 116平方米及阁楼层,总面积约180平方米,自行车库10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1、 房屋价格: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自行车库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 元整,小写: 180000 元。2、全部款项分三次付清: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付给甲方购房款 壹拾万 元整(¥ 100000 元)(凭甲方收款条据有效)。2、20XX年2月3日(本历腊月二十五)付不少于3万元。(凭甲方收款条据有效)3、剩余款款项至20XX年10月1日前全部结清。(凭甲方收款条据有效)4、乙方有义务按时付款,如违约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特殊情况双方用书面方式重新约定。5、说明:甲方不包办理房产证。但必须确保有关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件齐全并真实。若所售房屋属违障建筑遇到强拆等甲方承担乙方所有损失。第三条 相关权利义务说明: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无质量问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因施工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2、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第五条、建房相关证件的说明:不得就有关证件进行出售、转让、抵押、银行借款等任何行为。3、 甲方有义务就乙方居住便利协调地方和邻里关系确保道路通畅环境优美。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既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面取消交易。乙方对所购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为终身所有,乙方有权在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所购房屋及车库进行装修,并有权将所购买部分出租、出售,乙方子女有权继承该房屋。4、如所购房屋面临拆迁,乙方可获得所购房屋相应份额的拆迁补偿款。5、乙方承诺文明居住,不在所购房屋中从事非法活动及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装修期间做好本层房的防水工程,不影响到下一层的住户。不随意堆放什物,保持公共空间的卫生。在排污水沟、公共管道、公共使用场地绿化受损的情况下。愿意承担相应份额的维修费用,并承担地方政府相应的环卫费用。第四条、建房相关证件的说明:该栋楼房为旧危房改新建,有关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皆属该栋(1-5层)楼房所有、即整栋楼房共有。第五条、水电等相关设施的说明:水 安 装: 自来水总水表安装在底层相应位臵,分户水管到户,乙方自行安装分表。室内设施由乙方负责,水开户费由甲方负责。电 安 装:总配电箱安装在楼梯底层,甲方负责将主线安装到各户梯级间门口。乙方自行负责分表开户,室内设施由乙方负责,电开户费由甲方负责。其他设施:电话、电视线路甲方负责送至各分户梯级间门口,开户费用由乙方负责公共设施:楼梯进入口大门,楼梯窗户玻璃门窗,楼梯扶手由甲方负责安装。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所售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2、 乙方承诺严格按本合同约定之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 响水 县司法局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响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见证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篇二: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陈刚(惠州学院 经济管理系,广东 惠州 516007)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 Title Contract of SaleCHEN Gang(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Keywords: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 delivery doctrine1 孳息概述孳息概念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额外收益,比如房屋租金,投资所得分红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第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错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则由所有人负担。第三、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2 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争议 作者简介:陈刚(1976-),男,陕西富平人,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讲师,硕士,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关于孳息归属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即:一是孳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即采“交付主义”,即便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也不例外;二是孳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为准,即采“所有权主义”,还有部分将动产与不动产做了一定区别。 交付主义“交付主义”认为:合同法采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权原则上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在买卖合同中,则应依交付而转移。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即所有权人)所有。 所有权主义“所有权主义”认为:所有权转移,孳息转移,如果所有权保留,则孳息应归属于所有权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相应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全面履行支付对价义务,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交付”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如果把本条中使用的“交付”理解为“转移占有”,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孳息归属,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的归属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风险就随之转移,孳息也应一并转移。可见 ,我国合同法实行的应该是“所有权主义”。3 结论笔者赞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原因具体分析如下:从立法原意角度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标的物转移后,孳息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采“交付主义”。与之对应的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此即意味着天然孳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无约定即归用益物权人,而此时的用益物权人即为买受人。用益物权人在孳息的取得上,是优于所有权人的,这也是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个表现。从风险转移角度来分析如果按照“所有权主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孳息则归出卖人所有。因为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成为标的物及孳息的实际用益物权人及管领人,这时如让已不能实际控制标的物的出卖人来承担此种风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但如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孳息的风险,而孳息所有权则归出卖人所有,同样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所有权主义”框架下,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失衡问题难以解决,亦不符合逻辑。从法定孳息的角度来分析有学者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从交付之时转移,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就随之转移。这种观点忽略了法定孳息(货币)自身的特性:占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一并转移。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这一规则涵义包括:第一,货币占有的取得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贷币占有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第二,货币一旦交付,必然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如采“所有权主义”,和“所有和占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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