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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营业税篇一: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 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税务处理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财务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条款约定,会决定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因为不同利息条款约定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依据的税收政策不同。(一) 法律依据1、 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二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三是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不满足“同时具备”,则不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根据以上纳税义务时间分析,借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都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付利息的时间。(二)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实践中的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一般有两种: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二是先一次性付利息,到期还本金。该两种不同利息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现举例说明如下: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 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先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金的财税处理 某企业20XX年1月1日将1000万元借给另一家企业,年利率为1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XX年1月1日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则该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2、账务处理该企业收到360万元利息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60万贷:预收账款 360万同时,该企业每月的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预收账款 10万3、税务处理首先,在20XX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以36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20XX年1月1日,360万元利息收入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其次,20XX年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做一笔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60-30)25%=80(万元)贷: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 80万元20XX年第二,第三和第四季度和20XX年,20XX年和XX年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 302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最后,20XX年对20XX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范例如下: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 某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财税处理某企业20XX年1月1日将1000万元借给另一家企业,年利率为1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到期,即XX年12月31日还本付息。则该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2、账务处理该企业每月预计利息收入时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3、税务处理首先,该企业的3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XX年12月31日。其次,20XX年、20XX年,20XX年和XX年的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一笔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 302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25%=(万元)最后,20XX年对20XX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范例如下:同时,会计上做一笔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30(万元)或12025%=30(万元)贷: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 4=30(万元)或12025%=30(万元)篇二:内部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篇一:借款合同 印花税借款合同 印花税“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篇二: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者,可处以重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篇三: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发布日期:20XX年06月17日哪些合同不用贴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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