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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篇一: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甲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乙方:(项目承担单位)鉴于:1、乙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承担 项目的实施; 2、财政部(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 )已批准乙方承担项目的实施;3、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授权甲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具体事宜,并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合同;4、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甲方因乙方承担项目的实施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资助。第二条 资助的拨付及开支范围1、甲方在乙方保证完整、正确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情况下拨付乙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资助;2、按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项目计划所确定的金额,乙方向甲方报送调整后的可行性报告,甲方视乙方配套资金落实及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拨款时间及金额;3、乙方依据可行性报告实施项目,并按以下开支范围使用资助资金:第三条 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目标1、项目完成期限为 年(自工信部下达项目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 2、项目主要内容:(项目简介和资金投向,120字左右,简明扼要)3、实施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4、项目年度计划、预算及资金第四条 乙方保证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若为联合投标项目,必须明确投标法人主体,参加投标单位之间必须签定有关协议);2、乙方有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研发和生产设备; 3、乙方已取得实施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科研成果;4、乙方就本项目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都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5、乙方按照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实施本项目,使用资助资金;6、乙方在项目完成期限内,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甲方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7、乙方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不定期检查;8、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资助资金转委托。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保证完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取得甲方资助; 2、乙方按照可行性报告和本合同制定具体计划,组织项目实施;3、乙方按时完成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并聘请独立认证机构认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4、乙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无法完成项目时,可报请甲方中断、撤销或终止项目,并进行账务清算,退回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5、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完成项目后,乙方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助资金开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申请绩效评价;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视乙方配套资金到位的情况,拨付资助款项;2、 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3、 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可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4、 甲方应依法保守乙方不涉及项目的其他商业秘密。第七条 产权归属及共同责任1、 本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2、 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有权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3、 甲乙双方应在基金的宣传、展览和推广方面互相配合。第八条 违约责任1、 在项目完成期限前,乙方有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拨付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已拨付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2、 在超出项目完成期限后,乙方仍不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则甲方可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也可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可要求乙方返还已拨付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已拨付资金总额30的违约金;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双方另行签订项目延期协议。第九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等;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终止本合同,于此情形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3、遭遇不可抗力而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证据。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1、本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乙方可不返还已拨付的款项;3、乙方要变更合同约定内容,须双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并附在本合同后。第十一条 通知篇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甲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乙方:(项目承担单位)鉴于:1、乙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承担 基于移动终端的肉菜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的实施;2、财政部(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 )已批准乙方承担项目的实施;3、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授权甲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具体事宜,并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合同;4、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甲方因乙方承担基于 移动终端的肉菜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而给予 乙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资助。第二条 资助的拨付及开支范围1、甲方在乙方保证完整、正确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情况下拨付乙方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资助;2、按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项目计划所确定的金额,乙方向甲方报送调整后的可行性报告,甲方视乙方配套资金落实及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拨款时间及金额;3、乙方依据可行性报告实施项目,并按以下开支范围使用资助资金:第三条 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目标1、项目完成期限为 3 年(自工信部下达项目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 2、项目主要内容:(项目简介和资金投向,120字左右,简明扼要)3、实施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4、项目年度计划、预算及资金第四条 乙方保证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若为联合投标项目,必须明确投标法人主体,参加投标单位之间必须签定有关协议);2、乙方有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研发和生产设备; 3、乙方已取得实施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科研成果;4、乙方就本项目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都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5、乙方按照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实施本项目。使用资助资金;6、乙方在项目完成期限内,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甲方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7、乙方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不定期检查;8、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资助资金转委托。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保证完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取得甲方资助; 2、乙方按照可行性报告和本合同制定具体计划,组织项目实施;3、乙方按时完成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并聘请独立认证机构认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4、乙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无法完成项目时,可报请甲方中断、撤销或终止项目,并进行账务清算,退回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资助款项;5、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完成项目后,乙方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助资金开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办法申请验收;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视乙方配套资金到位的情况,拨付资助款项;2、 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3、 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可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4、 甲方应依法保守乙方不涉及项目的其他商业秘密。第七条 产权归属及共同责任1、 本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2、 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有权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3、 甲乙双方应在基金的宣传、展览和推广方面互相配合。第八条 违约责任1、 在项目完成期限前,乙方有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拨付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已拨付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2、 在超出项目完成期限后,乙方仍不进行项目验收的,则甲方可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也可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可要求乙方返还已拨付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已拨付资金总额30的违约金;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双方另行签订项目延期协议。第九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等;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终止本合同,于此情形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3、遭遇不可抗力而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证据。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1、本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乙方可不返还已拨付的款项;3、乙方要变更合同约定内容,须双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并附在本合同后。篇三: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甲方: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乙方:(项目承担单位)鉴于:1、乙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施;2、财政部(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 )已批准乙方承担项目的实施;3、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授权甲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具体事宜,并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合同;4、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甲方因乙方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施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20XX万元的资助。第二条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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