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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转让合同篇一:(通用)篇二:山场林权转让合同山场林权转让合同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为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晰山场的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一、甲方转让山场的位置和面积1、甲方自愿将具有合法产权(林权证号)的四至清晰、无争议的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这三权以下简称林权)有偿转让给乙方。2、甲方转让的山场坐落于面积亩,林种为,树种为 ,蓄积量(或株数)立方米(株),分别为 等 片山场。具体四至为:东:南: 西:北:详见交地确认表及1:1万的地形勾绘图,实际面积根据图纸勾绘测算或测绘为准。二、转让期限转让期限 年,从年 月 日至年三、转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1、转让山场现有价值以双方协商一致(或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评估)为准,(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2、按有偿转让的原则,本合同中林权的转让面积为 转让基价为人民币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元),前述价款包括转让林地内所有林木款、合同期内林地使用权转让款等。分付 万元,余款万元待林权证办好后一次付清。四、转让林地用途本合同中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或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未经甲方同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进行非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建设。五、双方的权力及义务(一)甲方权力及义务1、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山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收益仍归甲方。2、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片山场的林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擅自砍伐和销售本合同项下的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积极配合乙方申办林权变更登记(提交已有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决议、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变更给乙方。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森林的行为。5、配合乙方做好森林防火、防盗及日常管护工作。协调乙方处理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纠纷和相关事件。6、甲方应保证所转让山场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材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付清林权转让价款后,即自动获得该山场的林权;林权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包括转让给其他从事山场开发、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公司的权利。2、乙方在取得林权后必须进行山场开发,第一年内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需进行专家论证),五年内用于山场开发投入资金必须达到山场总转让价款的三倍以上计同时确保合同期满林木蓄积量不低于立方米(株)。3、林权转让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受让该林地的优先权。如双方协商不再续签林权转让合同,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的条件下,该林地及土地上已有林木按如下方式处理:(1)如乙方在造林基地营造的林木已达到经济采伐期,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完成采伐、销售事宜,甲方不得干涉;林木采伐后,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造林更新,保证山场内不存在荒山,且该山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2)如乙方所营造的林木未达到经济采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林地、林木在本合同期期满前一年按下面的方式协商选择处理,最后一期的林木砍伐后的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由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自动延续至该轮采伐期结束,乙方按延续实际年限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的年租金;、由双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造林后至合同期满时的林木经济价值,由甲方按评估价补偿给乙方;、按第种方式评估后,以评估价出售给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4、乙方在取得林权后,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乙方承担转让范围内山场的森林防火和林木防盗等资源管护责任,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亦应积极协助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六、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任何一方违背其于合同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2、乙方未能在约定的相应期限内进行山场开发,造成山场闲置或荒芜的;3、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造林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被依法征用的。篇三:*自留山场林权转让合同甲方:乙方:为了加快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甲方通过公开投标取得的*林木山场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一、转让山场四至范围及面积转让山场坐落于*一组观音坑,林班20-3,小班3、4、5、8(详见合同所附林权证复印件)。二、金额及付款方式甲方将上述林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共计壹拾万伍仟元整。(在签订合同时转让款一次付清)三、转让期限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年限,一并全部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在享有该山场任何权利。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一组与甲方王贵明二七年七月二十日签订的转让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见证人: 日 期:篇四:山场转让承包协议山场转让承包协议甲方:乙方:甲方于1984年5月同原村委会签订协议,取得村位于组山场的经营管理权,现因甲方无力管理等原因,有偿转让给乙方。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有关事宜,双方协商立协议如下:1、转包山场为原村山名为集体山场,东与队山岗分水,南朝山岗分水,西山岗分水,北山岗分水,面积为亩。2、转让年限,甲方将原承包期限至2034年的经营管理权转包给乙方,同时在征得山场所有权人现村委会的同意,将乙方承包时限延期至 年 月。3、双方商定由乙方承担甲方1984年至20XX年期间的经营管理费,在双方签订该协议生效时,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4、该协议生效后,本山场的管理、经营等一切由乙方负责。至此甲方与该山场无任何关系,转包前的一切债务、债权以及应上缴集体这部分的一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鉴证单位村委会壹份,另附原承包合同壹份,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鉴证单位: 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五:山场经营权转让合同山场经营权转让合同甲方:泾县元店村谭村组村民杨家胜乙方:肖友国、安新民、胡昌满为充分发挥山场最佳经济效益,甲方在稳定所有权,搞清经营权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户座落在泾县昌桥元店村谭村组大对门山两块山场约14亩转让给乙方经营。一、第一块山场东至谭至勇交界沟,南至山岗,西至王根友交界沟,北至山脚;第二块山场东至王根友交界沟,南至山岗,西至卫家湾交界沟,北至山脚。二、转让期五十年,自20XX年9月30日起至2060年9月30日止。三、转让金:两块共计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四、在转让经营期限内山场一切经营权和经营方式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阻挠和干涉,乙方并享有继承权和转让权。五、在经营期间内乙方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索要财物。六、乙方经营期满后,如果山场树木没采伐完,按市场价格转给甲方。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昌桥林业站一份。甲方: 乙方:年月日篇六:山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山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转让方:吴前进,男,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人,住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被转让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为本人和家庭的原因,需要将20XX年12月30日与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山场承包合同所承包的林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甲方经过与乙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多次协商,在征得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条件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20XX年12月30日与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可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并不受第三方的制约。二、转让年限:从20XX年3月16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止,年限为44年。中途转让和期满,由承接方直接交付转让方吴前进,承接方如继续使用,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转让方提交续用申请书,经双方同意,再向南城村委会重新续订合同。三、甲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甲方与大冶市南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作废,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原合同交给乙方存档备案。四、价款和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作为转让合同的补偿费用,此款在合同签订时即以现金方式付清。五、甲方在原来经营山场所产生的债务权由甲方享有,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确保第三人不因此找乙方扯皮、闹事,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六、上述第三条转让合同补偿费用包括原合同的承包金,所承包土地上的所有地面林木、附作物以及为经营林地所修建的一切建筑设施的补偿费用等。七、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其他理由为借口,找乙方扯皮闹事。八、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必须协同乙方搞好周边工农关系。九、乙方承接后开发建设,在转让土地范围和转让年限44年内,工程项目在公开、公平、公证的前提下,按国家当年有关的预算金额为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原承包业主吴前进同志建设施工。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恪守协议之条款,信守协议之内容,不得再为此起纷争。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协商意见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及南城村、湖北省铭浩绿色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并法人代表签相关意见(同意或不同意)20XX年 月日山场租赁协议书甲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大冶市金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绿色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有效利用我镇的林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我镇生态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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