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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光荣市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承租方(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正佳广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正佳广场物业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甲方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委托管理合同书 ,受托管理正佳广场。乙方作为承租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租赁合同 ,租赁使用正佳广场的商铺。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正佳广场:指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产权、位于广州市天河路 228 号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体育东路,南临天河南路,西临正佳大街,北临天河路。1.3 购物中心:指“正佳广场”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 30 万平方米。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管理费:指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正佳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等费用。1.7 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之日(两者取其早) 。1.8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 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 出租商铺2.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 )出租给乙方使用。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 该商铺的承租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2.4 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 以内,甲乙双方对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2.5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建筑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第三条 租赁期限3.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 月 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2 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或以其它方式继续经营,需在租期届满 3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第四条 商铺用途4.1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 品牌 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4.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4.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正佳广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4.5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4.6 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 商标的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5.1 物业保证金5.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物业保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5.1.2 物业保证金为 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向甲方交纳。5.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 5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 5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5.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 ,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3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5.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5.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5.2 管理费5.2.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公共水电分摊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在免租装修期内,管理费为 元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5.2.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 5 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 天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 1 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 天的得数。5.2.3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 10:00 时起至晚上 10:00 时止。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每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建筑面积低于 500 平方米按 元每小时收取。5.3 推广费5.3.1 甲方将不时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为正佳广场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收取按月支付的推广费。5.3.2 乙方应交纳的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5.3.3 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第 5 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首月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推广费计算,首月日推广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 天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 1 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推广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 天的得数。5.3.4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正佳广场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5.4 其它费用5.4.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5.4.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缴款时间按 5.2.2 条管理费交纳时间执行。5.5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 ,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收款人名称: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天河支行银行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 102 号人民币银行账号:港币银行账号:美元银行账号:5.6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5.7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5.8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5.9 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5.10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一个月。5.11 涉及跨租赁年度当月总费用(包括管理费、推广费等)的结算,采用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度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或推广费,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年度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涉及基本租金与销售额扣点取高的,应按上述方式对分属两个租赁年度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取高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6.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6.2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正佳广场的公共部分。6.3 双方依据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日;如现场与商铺交付条件不符,乙方应当场提出异议并书面记录、签字。如乙方未当场提出或提出交铺条件以外的异议,则无论乙方是否签署交接凭据,均视为甲方已按商铺交付条件完成交付义务,验收当日即为交铺日。6.4 乙方接收该铺位时,应当谨慎和适当检查该商铺;如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并影响乙方装修,甲乙双方应书面记录该等缺陷并签字确认。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起 21 日内对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修复完毕双方应予书面确认。6.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及商户装修指南 ,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及装修、使用等注意事项。6.6 若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 月 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 年 月 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 年 月 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6.7 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 月 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物业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6.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八条中的规定。第七条 免租装修期7.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起算。7.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7.3 免租装修期内,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它义务均不免除。7.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等,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7.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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