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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文明办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局各科科及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规定等赋予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四)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等行为;(五)违反限时办结制,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六)违反文明办公有关规定,服务态度生硬傲慢,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七)对上级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第四条 各科科主要负责人对本科科的行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各科科和分管局领导的责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一)在相关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二)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三)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四)经过行政责任追究后仍然不改或屡犯的;(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局纪检监察科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三)通报批评;(四)给予组织处理第七条 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由规划局纪委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对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科科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时限期内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责任追究将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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