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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学习导向,引例,堤溪沱江大桥特大坍塌事故 建设工程是人们生活、生产、工作的活动场所,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2007年8月13日下午4点40分,湖南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大坍塌事故。桥梁将凤凰至山江公路塞断,当时现场正在施工,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9747万元。,模块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1.1 概 述,、工程质量的概念与特点,1工程质量的概念,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征的综合要求,即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概念与特点,2工程质量的特点,影响因素多 质量波动大 质量隐蔽性,终检的局限性 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法第6条规定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1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主体,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1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定、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1政府部门及分工,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交通等部门根据各部门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县建委(建设局)依次建立监督站。 市、县建设工程监督站和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检查工程的质量登记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 (2)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核,凡不符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他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决定。 (5)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程,则令其停工整顿;,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做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与奖励。,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主要任务有: (1)承担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 (2)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等; (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设功能的鉴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等;,各级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地区)、县四级。,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地区)、县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则主要承担本地区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和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工作。此外,还可参加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各级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省、市(地区)、县级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出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模块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1.2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共八章八十五条。,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包括九章,共八十二条。,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3技术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都是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5行政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来调整两种社会关系:,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1纵向监督管理关系,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2横向各主体间民事关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模块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9.3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此有类似规定。,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在此,承包方主要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 招标投标法从规范投标人竞标行为的角度,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单位迫使施工单位实施违法的建设行为自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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